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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05 22:34:09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制定的必要性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于1995年颁布施行了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2年颁布施行了政府规章《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对促进我市殡葬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全市火化率达到100%。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和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在殡葬设施建设管理、遗体及骨灰处理、办理丧事活动以及殡葬服务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丧事活动有所回潮,殡葬市场乱象也比较突出。针对以上问题,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办法》,为了有效实施《办法》,对其中有关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需要重新制定《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已完全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定(草案)》共二十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城镇居民办理丧事场所的规定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办理丧事的需要,方便不便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治丧的家属办理丧事,并提倡文明、节俭治丧,第三条规定“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置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二)关于规范在殡葬服务机构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个人服务行为的规定 为了解决一些非殡葬服务单位、个人在殡葬服务场所提供迷信服务、收取高额费用,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对殡葬服务场所管理,第四条规定“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公墓等场所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其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三)关于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备案的规定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征得周边居民同意后,可以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场所,为单位职工、辖区居民提供集中治丧服务,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为了落实此项规定,对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反馈时间、要求进行细化,同时考虑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场所可能会影响的有居民、单位,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经周边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权属、安全、管理使用人基本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交资料可以通过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查询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卫生、消防等主管部门对治丧活动场所加强督促检查”。 (四)关于骨灰跟踪管理服务的规定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防止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我市对骨灰处置实行跟踪服务管理,由殡葬管理机构与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骨灰处置跟踪管理服务联动工作机制,第九条规定“殡葬管理机构应当与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骨灰处置跟踪管理服务联动工作机制,采取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骨灰处置的跟踪管理服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在本辖区的骨灰处置进行跟踪服务管理”。 (五)关于殡葬管理应用平台的规定 目前,在我市大力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背景下,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让群众少跑路,我市运用“互联网+”创新殡葬服务理念,将殡葬数据及殡葬执法工作情况纳入贵阳市数据铁笼管理,并将利用“数据铁笼”对全市殡葬工作实施全程监管,实现殡葬数据共享,第十二条中规定“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市殡葬管理应用平台,并对该平台进行管理、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绿化、卫生、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民族宗教、水务、文化、侨务等主管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市殡葬管理应用平台采录、处理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六)关于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市已经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为了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惠民殡葬服务,公布细化的惠民殡葬项目十分必要,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将基本殡葬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免除遗体人工抬运、车辆接运、单间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普通格位一年)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七)关于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的规定 为鼓励更多采用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明确了实行对采用相关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进行奖补,对节地葬的方式进行了细化,第十四条规定“选择骨灰集中抛撒、深埋、海葬等不留坟头、不占土地的或者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文件原文: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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