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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筑府办发〔2019〕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03-25 发布时间: 2019-03-29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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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安居工程”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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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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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

实施“安居工程”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努力让全体市民住有所居的总体安排部署,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市场体系,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贵阳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通过实施“安居工程”行动计划,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制度,解决住房供应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促进住房供求平衡,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预期,积极为贵阳推进创新型中心城市建设,打造成为在西部地区有影响力的国际化都市、中高端消费品贸易之城和制造之城营造良好宜居宜业环境,进一步提升省会城市引领力、辐射力、聚集力、创新力提供有力安居住房供应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市情,保基本和促发展并重;坚持市区联动,市统筹区实施;坚持统一规划,绿色生态发展;坚持多层次全覆盖,优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租购并举,可持续运营发展;坚持功能完善,宜居宜业发展。

三、总体要求

(一)建立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通过房地产市场为主,提供普通商品住房,解决居民购房需求。

通过政府主导提供安居住房,2019年起开展安居住房建设试点,2020—2023年安居住房供应量占每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不高于20%。

通过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增加小户型保障房源。通过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

根据住房供给需求和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合理调控各类住房的年度供应节奏,可酌情对普通商品住房、安居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类型进行适当的转换。

(二)实施租购并举安居住房制度

安居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策性保障住房,采取租购并举方式,实行一定期限封闭运营,流转收益分配、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等应符合政府规定并在租购合同中约定。

1.销售型安居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主要满足在我市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售价低于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属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融资、建设、管理运营成本的基础上,按不高于5%利润的原则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2.租赁型安居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主要供应引进人才、新增就业人员、普通工薪阶层、蓝领工人等在筑就业创业“贵漂、贵创”群体,租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金由属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原则上不超过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60%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多渠道建设筹集安居住房房源

1.集中新建。安居住房建设采用以公共交通和配套基础设施完善为导向的住房开发模式,突出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主要在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范围内集中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安居住房小区。

2.配套建设。引导在商品住房建设、城市更新和产业园区中配套建设安居住房。

3.盘活存量。盘活存量用地,推进已批未建用地、社会存量用地和城市低效用地等开发建设安居住房。在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及市政设施承载能力和公建配套设施服务基础上,通过合同约定规范相邻物业关系影响,允许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依法改建为租赁型安居住房。

4.支持鼓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按保本微利原则,通过自行开发或投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安居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用地或自有用房,建设和筹集租赁型安居住房。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行开发经营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租赁型安居住房。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依法运营具有公益性质的各类住房。

四、工作目标

结合全市城镇化发展进程加大安居住房供应力度,2019年至2023年,初步构建市统筹区实施、租购并举的安居住房消费体系,让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有效解决,可通过市场解决的住房需求得到较好满足,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预期,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到2020年,实现安居住房空间规划布局更加合理,品质持续提升,教育、交通、医疗、餐饮、文化、体育等市政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更加完善,绿色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到2023年,新增建设筹集安居住房总量不低于15万套。其中,2019年各区政府启动建设筹集安居住房总共不少于1万套;2020—2023年各区政府建设筹集安居住房总量不低于14万套。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建设人才住房,纳入贵阳市安居住房统计范畴。

五、主要措施

(一)坚持以规划为引领

市级组织编制全市安居住房5年发展规划(2019—2023年),各区政府编制辖区安居住房年度计划,规划要坚持安居住房供应与需求总量相适应、安居住房用地面积和比例与住房建设规模相适应、产业发展与住房布局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与住房建设供应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安居住房需求变化,及时对规划建设指标评估调整优化。

原则上,集中建设的安居住房应布局在市政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配套设施完善的产业集聚区、交通便利地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公共和商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安居住房小区配套服务品质。

(二)坚持用地保障机制

建立安居住房用地供应机制,理顺土地收储、清理、置换、整理等程序,提高土地开发出让审批速度和安居住房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的比例,明确用地指标和空间布局,土地配额由政府指定调配,与普通商业地产混合分配,通过规划指标调整等途径优先安排安居住房用地。通过土地置换、废弃土地再利用、污染土地修复回收建设再开发等方式增加安居住房用地供应。从2019年起,在新增居住用地中,可通过划拨、协议出让和招拍挂等,确保安居住房用地指标应保尽保。

(三)坚持保基本的安居住房供应制度

安居住房重点面向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居住证且在我市交纳社保一定年限或持我市税务部门完税证明一定年限的有意愿在贵阳落户人员。申请条件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市区联动,市统筹区实施原则,市级对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建设的安居住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投资补助支持,安居住房投资建设运营服务主体由各区政府负责,建设投资采用“区贷区还”方式。

(四)建立安居住房流转制度

租赁型安居住房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且经申请核准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续租。

销售型安居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购房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安居住房)》之日起未满8年,因购买、继承或受赠等获得其他房屋或确需转让安居住房的,应向政府申请原价回购或原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装修附属物不予补偿;期满8年,需转让安居住房的应向政府申请,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转让安居住房或者获得其他房屋的,应向政府缴纳净增值收益60%。

(五)建立安居住房准入退出诚信机制

建立安居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安居住房房源、准入核准、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健全诚信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用档案。结合安居住房信息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严肃查处骗租骗购、转租转售、重复享受安居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让失信人处处受限。强化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引入社会监督,确保安居住房租售公平。

(六)完善住房金融支持力度

积极引导保险资金和其他资金参与安居住房建设与运营。通过扩大融资渠道,加大对安居住房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安居住房建设、改建项目提供优惠贷款。鼓励社会资金以股权方式参与安居住房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为符合条件的市民租购安居住房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七)全面提升安居住房建设居住品质

安居住房应推广绿色建筑和节能技术,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不断提高建设质量,同步完善配套公共和商业服务设施,提升居住环境品质。一是要转变安居住房建设模式。新建安居住宅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鼓励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大力推进成品住宅,强化技术集成,改进施工方法,提高全装修住宅的可改造性和耐久性。探索在毛坯交付的安居住房中推行“大开间”设计理念,满足住户对空间可变的需要。二是强化安居住房小区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居住配套建设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先行,先地下、后地上,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加大统筹协调和建设管理力度,规划选址、土地供应、设计施工、交付运营应强化分阶段组织实施,满足不同建设时期已入住居民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求。三是完善安居住房社区配套服务。要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幼儿园、警务室、托老所、便民生鲜超市等公共服务用房,明确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时间。同时加强与周边社区服务中心衔接,形成推进合力,缩短安居住房小区成熟周期。引入优质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型居住社区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和运营。四是安居住房社区建设应由社区党工委、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治理、专业服务和社区自治良性互动格局。制定完善安居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标准体系,维护业主和租户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同一社区居民共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促进邻里和谐。全面推进绿色物业和智慧社区建设,打造和谐、美丽、宜居的幸福家园。

(八)不断提升运营服务管理能力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住房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增值收益等,应用于偿还安居住房贷款以及支付维修养护和运营管理费用;维修养护和运营管理费用不足部分,应由属地政府列入预算安排。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住房项目,按规定确定运营单位,并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购买安居住房的家庭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以及相关费用,履行合同相关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安居住房承租家庭应当遵守有关准入、复核、退出管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安居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住房管理质量、开展业务及财务状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属地政府定期会同人才部门、人社部门对安居住房运营机构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预算核拨维修养护及运营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考评结果不达标的运营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企事业等单位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住房项目,由产权人自行运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租赁型安居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九)强化政策支持

集中建设的安居住房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公共和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形成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市级对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建设的安居住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投资补助支持。属地政府建设安居住房用于出售的,在销售安居住房后,应按原渠道足额返还市级的安居住房建设投资补助资金,市级将专项用于安居住房的建设投资补助支持;属地政府投资建设安居住房用于租赁的,市级不参与租金收入分成。纳入我市安居住房建设计划的新建项目,按规定实行税费减免等政策。

六、组织领导

(一)完善领导机构

成立“贵阳市安居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负责研究安居住房规划、用地、相关配套政策等重大事项,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要成立安居住房工作机构。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安居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编制安居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商务、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制定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需求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研究出台安居住房管理运营服务规定、资格准入和退出办法、指导制定购房和租赁合同、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配套政策措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平台公司,负责开展安居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服务和相关投融资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人才安居工程的具体工作,包括确认安居资格、租售房源、后期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市督办督查局、市审计局、贵阳市安居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安居住房建设管理运营服务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贵阳市2019年安居住房建设计划表(略)

2.贵阳市2020—2023年安居住房建设计划(略)

3.贵阳市安居住房准入标准

4.贵阳市安居住房申请流程和提交资料

5.贵阳市安居住房退出管理规定

6.贵阳市安居住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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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

贵阳市安居住房准入标准

一、申请购买销售型安居住房标准

在各区(开发区)范围内,有居民户口或居住证的家庭、达到法定婚龄单身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已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或者持税务部门两年以上完税证明(含申请之日),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可申请购买销售型安居住房。

申请人员的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应当共同申请。

二、申请租赁型安居住房标准

在各区(开发区)范围内,有居民户口或居住证的家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与贵阳市各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的,可申请租赁型安居住房。

申请人员的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应当共同申请。

三、本标准将结合贵阳市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4

贵阳市安居住房申请流程和提交资料

一、申请安居住房流程

(一)发布安居住房信息

政府负责通过政务网、公共信息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安居住房的申请条件、房源数量、房屋及配置标准、租金标准、出售价格、申办程序等信息。

(二)申请安居住房

1.申请。申请人向意向房源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安居住房预约登记单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申请安居住房集体租赁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入住人员个人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送政府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初审。

2.审核公示。经政府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由属地政府组织核准公示;经核准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售对象。政府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已确定租售对象办理租赁或购买手续。申请安居住房集体租赁的,由政府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3.合同签订。租赁安居住房申请家庭应与政府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安居住房租赁合同。购买安居住房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与政府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申购安居住房产权管理协议》,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安居住房)》,《申购安居住房产权管理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安居住房)》的附件之一。

4.合同备案管理。政府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持经核准的证明材料,协助销售型安居住房申购家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安居住房)》备案手续。

5.不动产登记管理。购买安居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应注明“有限产权;政府优先回购;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入市流转前向政府缴纳扣除国家规定相关税费后净增值收益的60%”等内容。

6.信贷支持。金融部门对销售型安居住房申请家庭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公积金贷款支持,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安居住房申请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金额的20%。

二、申请安居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一)安居住房申请表;

(二)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离婚证或未婚承诺;

(三)不动产登记等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员住房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公示材料;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分类评价证书等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创业项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七)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成员在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范围内有户籍的应提供户口簿,不具有上述范围户籍的应提供《居住证》;

(八)申请人员的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离开属地跨区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属地政府开具的未享受安居房、保障房等的证明;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日常动态管理

1.租住安居住房家庭人口、房屋、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政府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资格复核。政府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安居住房家庭的资格进行复核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安居住房家庭相关材料送属地政府组织核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或持有安居住房产权并居住。

2.集体租赁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租金及相关费用收缴、入住人员资格动态管理、公寓日常使用监管,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等工作,确保租赁型安居住房持续公平使用。


附件5

贵阳市安居住房退出管理规定

一、租赁型安居住房的退出情形

安居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安居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贵阳或者不在贵阳工作和生活的;

(二)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

(三)改变所承租安居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安居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转租、转让、转借安居住房,利用租赁安居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配合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公寓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安居住房的;

(十)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十二)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其他影响租赁型安居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再符合相应租赁型安居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所租住房或按照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销售型安居住房流转管理

销售型安居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购房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安居住房)》之日起未满8年,通过购买、继承或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或确需转让安居住房、变更安居住房产权的,购房人或安居住房产权的继受人向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原价回购或原价转让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安居住房)》另有约定外,转让人基于对安居住房的合理利用进行装修所形成的附属物在回购和转让时不予补偿。安居住房设定有抵押登记的,购房人或安居住房产权的继受人应先行清偿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购房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安居住房)》之日满8年:一是需要转让安居住房或者需要变更安居住房产权的,购房人或安居住房产权的继受人应当向政府提出申请,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经政府审核,决定回购安居住房的,书面通知购房人或该房屋产权的继受人,由政府回购(该房屋设定有抵押登记的,购房人或安居住房产权的继受人应先行清偿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回购金额为届时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净增值收益(净增值收益=安居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安居住房原购房价格—国家规定应缴税费,下同)60%后的差额;政府放弃回购,书面通知购房人或安居住房产权的继受人,购房人或安居住房产权的继受人向政府缴纳净增值收益60%,取得完全产权,方可办理安居住房产权转让或变更手续。二是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或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的,应当向政府书面申报,并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净增值收益60%,取得安居住房完全产权,方可办理其他房屋的产权手续。

三、经审核符合销售型安居住房准入条件的,可申请购买销售型安居住房。租住由政府提供的安居住房租赁期满,到期未提出购买申请的,应退出安居住房或经核准后按合同租金继续租赁。

四、对隐瞒情况或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安居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附件6

贵阳市安居住房建设指导标准

(试行)

一、基本要求

贵阳市安居住房的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设计、科学建造,实现技术适宜、绿色环保、经济合理、使用高效的目的。设计、建设全过程涉及的资料、产品、材料、工艺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导则要求。

二、具体要求

(一)户型面积。户型建筑面积应在75平方米左右,其中公摊面积控制在20%以内,主要以二室一厅为主,占供应量的70%以上。

(二)装饰装修。同一项目兼有配建安居住房和精装修商品住房的,应按统一标准装修,且装修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见附表一、二)

(三)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安居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并采用BIM技术(建筑信息模型)进行设计、施工等工作。

(四)电梯配置。安居住房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应设置电梯,电梯设计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台数配比应按60—80户/台配置。

(五)家具家电。租赁型安居住房应配套家具家庭等配套设施。

(六)停车位。按不低于安居住房户数一户一车位设置。

(七)绿地率。不低于30%。

(八)供暖。应统筹考虑项目冬季供暖,预留供暖安装条件,并建设保障供气、供水、供电等条件的基础设施配套用房。

三、试行时间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户内装修和配置(表一)

2.内部公共区域装修及配置(表二)

抄送:市人才办。

贵阳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贵州燃气集团公司。

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贵州广电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00份



图片图解:1.《关于贵阳市实施“安居工程”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图解(部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