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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筑府办发〔2019〕2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12-13 发布时间: 2019-12-16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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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的 实施意见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9-12-16 14:30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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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阳市

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的

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应用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

(一)充分认识出台《条例》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贵阳市作为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的核心区、聚集区,当前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持续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应用。制定出台《条例》,是我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致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地方立法将贯彻执行健康中国战略的经验、措施和办法进行总结固化,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利用大数据优化拓展服务渠道,延伸丰富服务内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医疗需求的重要举措。《条例》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各项要求变成全市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在全市乃至全省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一次探索创新,也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一次生动实践,标志着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条例》学习宣传教育和“健康贵阳”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真正形成各级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学习宣传贯彻大格局。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推动《条例》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网络,让健康医疗大数据理念、准则、要求深入人心,成为自觉行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持续做好培训教育。要根据医院、群众、企业机构、院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同对象,制定专业化的培训教育方案,重点解读《条例》。全市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推动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条例》。要通过专题培训会、学习交流会、研讨会和宣讲会等形式,促进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健康医疗工作人员能够全面领会《条例》精神,正确运用《条例》。(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建立完善数据采集汇聚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体系。市卫生健康局要制订发展规划,统筹搭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治理系统、妇幼健康、应急管理、卫生监督、社区(门诊、村卫生室)管理系统等市级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综合监管等各类医疗卫生业务的全覆盖,全面整合居民健康医疗信息,支持构造“全息数字人”,逐步建立全员人口、全区域、全机构、全业务、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服务体系。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支持、保障、配合健康医疗大数据体系建设,主动汇聚融合大健康、大数据相关数据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中,同时按照《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要求,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梳理出共享及开放数据,并在共享、开放平台上编制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卫健投集团)

(二)建立完善健康医疗数据规范标准。市卫生健康局要基于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等国家、省健康医疗相关数据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市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要按照标准汇聚数据。(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三)鼓励引导健康医疗服务机构汇聚数据。市卫生健康局要制订政策措施,推动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引导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标准汇聚数据。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等制订鼓励政策措施引导辖区健康医疗服务相关企业积极汇聚数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四)制定实名服务措施保障信息采集。市卫生健康局要推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引导非公立健康医疗服务机构配备符合接口规范的身份证读卡器、人脸证件识别器等相关设备,做好本机构实名服务必需的软、硬件保障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渠道,组织开展实名服务宣传。采取提高预约挂号比例、在门诊挂号窗口提示等各类引导措施,鼓励引导群众实名就医,实名接受公共卫生服务。出台有关管理措施,明确相关岗位收集身份证号码的职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长期保障实名服务率达到要求。(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建立规范高效的协同应用发展体系

(一)通过数据共享交换进一步完善健康医疗数据。市卫生健康局要依托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公安、民政、扶贫、医保、教育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交换,利用全市统一的人口基础库信息等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相关数据的及时变更,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主动对接市级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应用健康医疗数据,促进信息共享交换、信息互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

(二)加快智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支持医院诊间支付、手机支付,实现医保移动便捷支付。要建立以身份证、医保卡为介质的“一卡通用”集成应用模式。(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三)统筹推进“互联网+健康医疗”便民惠民应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互联网医疗管理应用平台,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实现网上健康咨询、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候诊提醒、费用物流查询、检查检验结果查询、家庭医生签约、随访跟踪和预警消息推送等互联网便民惠民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结合职责对服务价格、网络安全、支付结算、药品配送等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相应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制定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具体细则。市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检验检查项目、医院检验检查设备、具体疾病等客观实际,会同医保、发改等有关部门制订同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医联体内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和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细则。(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进一步完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要全面开展规范、优质的远程医疗服务,健全远程医疗管理机构,配强配优人员,强化管理和保障。落实远程医疗服务绩效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将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作为晋升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建立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基层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将符合相关规定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报销监管。建立健全远程医疗结算机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用于公立医疗机构间远程医疗服务的结算,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的公益性质。建立远程医疗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基于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及应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六)建立诚信档案。市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诚信档案信息系统,采集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登记、处理和回复投诉举报。(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鼓励引导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研究。市卫生健康局要结合健康医疗大数据汇聚、应用和发展实际,围绕“政用、民用、商用”等主题,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开放平台等,引导、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院校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研究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四、全力做好保障

(一)加大经费投入。市、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应当将需要由财政保障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信息安全、远程医疗服务、数据共享开放、专业人才培训培养、软硬件系统和网络日常维护等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好坚强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医疗卫生和信息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引进既懂医疗又懂大数据的人才。进一步充实市、县公立医院信息化部门专业人员,满足医院信息系统维护需求。(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措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成立网络安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主动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等级保护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防攻击、防入侵、防篡改等技术措施,按照所对应的级别落实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切实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保护群众隐私。(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四)统筹规范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市、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统筹下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严格规范信息化建设流程,严格落实有关数据标准,有效实施建设管理,确保各类信息系统按照市级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规范采集汇聚数据,互通共享,协同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执行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部门目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统筹研究部署,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工作责任,落实各项保障。各区(市、县)以及具体承担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应用工作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本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把贯彻实施《条例》各项条款抓紧抓实。(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督办督查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统筹协作。市、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应用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具体工作职责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又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执行《条例》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跟踪督促。市督办督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市直部门、各区(市、县)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发展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配合做好《条例》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对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工作敷衍、措施不实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督办督查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3日印发



解读材料:《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