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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筑府办发〔2020〕1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6-24 发布时间: 2020-06-24 18:30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20-06-24 18:30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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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4号)精神,推动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贵阳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区(市、县)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逐步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政府重点投入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区(市、县)权责。在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具有贵阳特色区域创新发展格局大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市、区(市、县)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发挥比较优势,调动各区(市、县)积极性和主动性。

统筹推进当前和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

三、主要内容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区(市、县)财政侧重支持区域内有关科技项目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科学问题和推动科学前沿领域的研究,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布局等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领域的补助,根据国家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层面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根据国家相关建设发展规划和市级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市、县)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市级或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层面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市、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级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市、县)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市级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市、县)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市级层面开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市、县)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各区(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科研机构承担政府委托任务的,由委托方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八)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及其他未列事项。

市级层面结合我市实际自主设立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专项(基金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自主设立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专项(基金等),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领导,增强财力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

(二)深化改革,协调推进。市级财政、科技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聚焦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完善制度,强化绩效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的特点,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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