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筑府办函〔2019〕3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时间: | 2019-03-28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17:08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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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9〕3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
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9〕2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9年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我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市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
(二)主要目标。通过组织开展我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切实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底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坚决堵塞粮食库存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保障我市粮食储备安全的有效机制,为完善粮食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三)清查原则。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大清查中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1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2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3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4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担当,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我市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或延后。
(二)清查范围。大清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
(三)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和地方储备中成品粮不纳入质量清查范围,不进行扦样检验。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2019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压茬推进各项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9年4月10日前)
1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9年3月25日之前建立由人民政府常务副职担任组长,发展改革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局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大清查实施方案,对各阶段清查任务、清查责任划分、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要选派讲政治、懂业务、有担当的同志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使检查人员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
对跨区(市、县)储存的政策性粮食,统一由区(市、县)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委托方)于2019年4月4日前向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所在地区(市、县)大清查工作协调办公室(或受托方)办理委托清查手续。
2准备相关资料。各区(市、县)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大清查协调办”)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2019年4月10日前,市和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清查协调办”)提供本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以及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各区(市、县)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市大清查协调办提供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24时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3企业准备工作。各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仓库平面图绘制、仓房(货位)登记、安全设备和清查器具及扦样设备等的配备、各种账务报表整理、原始凭证和业务资料的归档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
2019年3月20前,各承储企业完成粮堆形态整理等准备工作,停止熏蒸等影响质量清查扦样工作的作业。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9年4月底前)
1企业自查。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地方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仓房分布图、货位明细表、分解登统表、各类工作底稿、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汇编装订成册和资料电子档,报送所在地大清查协调办。各县级大清查协调办于2019年4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储备企业自查情况汇总后,形成县级大清查自查报告,将自查报告、货位明细汇总表、分解登统汇总表、问题清单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汇编装订成册和资料电子档,报送市大清查协调办。
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指导。各县级大清查协调办要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指导本区域内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制定具体指导工作方案,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同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市级普查阶段(2019年5月底前)
1普查组织。市大清查协调办在省大清查协调办的指导下,制定市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坚持“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原则,从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中储粮贵阳直属库、储备企业、各区(市、县)等择优抽调人员,组成3个普查组。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和“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对本市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包括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进行全面普查。对于经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必须在大清查期间进行熏蒸作业的仓房,市级普查组现场不能进行实物检查的,按照保管账认定相关结果。待熏蒸散气结束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人员,重新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
2普查方式。全市辖区内的地方储备粮(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承储企业,由市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并对检查结果负责,邀请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各普查组按照普查方案于5月20日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将普查结果汇总报市大清查协调办。普查要突出对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企业、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
3结果报送。2019年5月30日前,市大清查协调办要完成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形成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及时向省大清查协调办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上级有关部门抽查阶段(2019年6月20日前)
市、县两级大清查协调办要做好迎接上级有关部门抽查的准备工作,抽查结束后,各级大清查协调办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抽查情况。
(五)问题整改阶段(2019年6月至12月)
各县级大清查协调办梳理汇总企业自查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普查和抽查反馈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报市大清查协调办,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报送整改结果。市大清查协调办将各地、各单位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及时汇总报省大清查协调办公室,并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对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地方事权的,按粮食权属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置。
四、督查工作
市大清查协调办成立2个督查组,采取全覆盖、全阶段督查形式,督促指导各区(市、县)按照大清查工作方案抓好落实,严格履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大清查各项准备工作,扎实开展自查。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督促县级大清查协调办加大对大清查中各类问题的督促整改力度,为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的抽查打好基础。
五、数量清查
(一)分解登统。各县级大清查协调办和各承储企业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好各阶段的分解登统工作。
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含承储政策性粮食的直属或代储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按粮食实际储存地点,由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粮食承储企业进行分解登统。纳入清查范围的异地储存粮食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
各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办公室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对上述分解登统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市大清查协调办。
市大清查协调办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对全市地方储备粮库存分解登统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贵阳市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省大清查协调办。
分解登统表的库存数据要与统计报表、财务报表进行认真核对,三个数据相符后才能汇总报送,要重点核对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粮食数量等关键信息,杜绝遗漏、重复等问题。受托方要及时将合并登统表中异地储存在本辖区的粮食库存情况通知到委托方县级大清查协调办。在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和汇总审核的同时,要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份。
(二)实物检查。要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稻谷密度测量统一使用025m3的木质特制大容器,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
严格熏蒸作业。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粮权归属,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三)账务检查。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备查,经县级大清查协调办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汇总上报市大清查协调办;市级普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汇总上报省大清查协调办。
各级大清查协调办要对清查结果逐级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六、质量清查
(一)组织实施
2019年质量清查工作的扦样检验采用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进行的方式,由省大清查协调办统一组织,市大清查协调办配合实施,制定质量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全市扦样检验具体方式和任务,从各地、各储备企业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组织培训。贵州贵阳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具体负责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及技术支持工作,各县级大清查协调办、各承储企业准备好扦样所需工具、设备,选派专人全程配合。
(二)清查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库存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及省级、市级、县级储备粮)全部纳入此次清查范围。政策性成品粮不开展扦样检验。
(三)清查内容
1检查辖区范围内政策性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级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2根据《2019年贵州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稻谷、小麦样品进行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的全项目检测。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由省大清查协调办随机抽取清查范围内样品总份数的10%进行。
3根据贵阳市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为全面掌握贵阳市储备粮食品安全指标情况,此次清查范围内的稻谷、小麦样品,未列入抽查范围内的其余90%部分,由市大清查协调办指定贵州贵阳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承担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测任务。
4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的抽检工作根据《2019年贵州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质量清查实施方案》进行实施。
(四)清查方式
质量清查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由贵州贵阳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承担此次清查扦样任务。
样品检验采取跨市交叉检验方式。样品总份数10%的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委托贵州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建;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委托贵州遵义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承建;样品总份数90%的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委托贵州贵阳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承建。
(五)清查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4月20日,完成样品扦样(根据需要可提前安排)。
2019年5月1前,完成样品登统造册,并将样品送达指定承检机构,完成样品交接手续。
2019年6月30日,各承检机构完成样品检验、复核、数据录入、汇总分析、数据报送等全部工作。
(六)扦样和检验项目
1对于散装粮食不超过8000吨的仓(货位),一个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包装粮食每一个货位扦取一个样品。
2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重点区域以及发现质量异常的部位应单独扦样。
3检验项目:
稻谷: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含量、水分含量、黄粒米含量、谷外糙米含量、互混率、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小麦: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杂质总量、矿物质、水分、色泽气味、面筋吸收量、品尝评分值;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按照省大清查协调办要求进行检验。
(七)检测结果汇总和报送。贵州贵阳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检验结果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分析和报送,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及时认真汇总检验结果,确保每个仓房(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并按规定要求报送至省大清查工作协调办公室,同时反馈至扦样地的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办公室进行复核。
市大清查协调办安排专人对本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品种、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后,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按要求输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将审核后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以书面方式上报省大清查协调办,同时反馈县级大清查协调办和承储企业。
七、工作要求
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是党中央、国务院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这次大清查是继2001年、2009年之后,国务院组织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也是进入新时代以来首次全国性粮食库存清查。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各级、各部门要扎实工作,切实摸清粮食库存的家底,始终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向市委、市政府交一份实实在在的明白账,为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这次大清查在充分运用以往粮食库存检查方法的基础上,着力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方法、优化方式、提高效率,增强大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二)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广泛宣传监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促进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适时。
(三)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抽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为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四)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各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市级普查组对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承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五)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关口前移。加大政策性粮食管理异常行为的跟踪调查,高度重视自查、督查、普查中发现问题线索,汇总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强化整改效果,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储粮安全。
(六)市大清查办要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本方案的实施,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大清查协调办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各项具体工作。各县级大清查协调办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认真处理好地方机构改革与大清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
(七)各协调办、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优先选调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优秀人员。加强大清查方法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严格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大清查保密措施,配备必要保密设备,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市大清查协调办将统一编印大清查有关教材,选派有关人员参加省大清查协调办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适时组织市级检查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和大清查应用软件培训。
(八)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按粮食权属由同级地方财政承担。
(十)大清查工作是2019年度我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将适当加大考核权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级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十一)为确保工作优质高效顺利开展,大清查期间,各级大清查协调办要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安排第一时间得到传达和贯彻落实。
(十二)各级大清查协调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查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大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
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中央储备粮贵阳直属库有限公司。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