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筑府办函〔2021〕3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时间: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10:3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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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21〕3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龙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完善全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切实降低污染等级、减少污染天数,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提前介入、提早布置、部门联动的原则,实施“科学指导、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的污染天气全过程防治措施,减缓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间,降低轻、中度污染天气发生频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轻、中度污染应急管控工作。
本方案所指行政区域包括: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污染天气管控工作,调度、考核、检查各成员单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综合协调调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审核备案各有关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贵阳市污染天气管控体系;发布启动和解除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指令;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等有关动态信息。
市督办督查局根据职责负责做好应急管控期间的督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责负责做好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责负责做好道路扬尘、市政工程施工、露天渣土堆场、渣土运输车辆、低空面源污染等相关大气管控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职责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移动源排气污染等相关大气管控工作。
市交委根据职责负责做好交通工程施工扬尘管控、汽修行业、营运车辆等相关大气管控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职责负责做好交通保畅、违规车辆依法查处等相关管控工作,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职责,结合大气污染管控实际拟定工作计划,引导水泥等重点企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
市场监管、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水务、人防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大气管控工作。
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并修订发布本地区的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污染天气管控预警
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和市气象局每日开展会商,对未来72小时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结合市预测预报中心每日预报结果和实时空气质量数据对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进行分类分级,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时,将管控等级分为Ⅲ级、Ⅱ级和Ⅰ级,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将管控等级分为Ⅱ级和Ⅰ级。
(一)管控预警分类
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时:
Ⅲ级: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管控。
(1)PM2.5或PM10实时监测数据连续8小时平均值对应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80或连续4小时AQI超过100,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存在污染风险时。
(2)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根据气象条件预报未来72小时内AQI范围上限值高于100时。
(3)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适时通报双预警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污染预警提示且预判我市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4)贵州省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及以上或贵阳市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状态,且预判我市将受到传输影响、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Ⅱ级: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管控。
(1)PM2.5或PM10实时监测数据连续8小时平均值对应AQI超过100或连续4小时AQI超过110,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存在污染风险时。
(2)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根据气象条件预报未来48小时内AQI范围上限值高于110时。
(3)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适时通报双预警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污染预警提示且预判我市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4)贵州省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及以上或贵阳市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状态,且预判我市将受到传输影响、空气质量存在中污染风险时。
Ⅰ级: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管控。
(1)PM2.5或PM10实时监测数据连续10小时平均值对应AQI超过110,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存在污染风险时。
(2)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根据气象条件预报未来48小时内AQI范围上限值高于115时。
(3)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适时通报双预警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污染预警提示且预判我市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4)贵州省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及以上或贵阳市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状态,且预判我市将受到传输影响、空气质量存在高污染风险时。
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
II级: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II级管控。
(1)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每日预报专报未来48小时内AQI范围上限值高于100时。
(2)每日10时臭氧小时浓度达到100微克/立方米,且气象条件利于臭氧生成、空气质量存在污染风险时。
(3)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适时通报双预警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污染预警提示且预判我市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I级: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I级管控。
(1)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每日预报专报未来48小时内AQI范围上限值高于110时。
(2)每日11时臭氧小时浓度达到130微克/立方米,且气象条件利于臭氧生成、空气质量存在污染风险时。
(3)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适时通报双预警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污染预警提示且预判我市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二)管控实施对象
依据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级,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分区域、分时段、有差别的管控措施,管控对象分为重点区域、中心城区和全市。重点区域是指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区域;中心城区是指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
(三)其他管控制度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中元节祭祀烧纸等突发空气污染管控按照有关管控要求执行。当污染状况达到《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按照《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程序要求处置。
五、污染天气管控发布及终止
(一)管控通知发送
市大气办通过综合研判,对照《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确定响应等级和首要污染物,将贵阳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调度通知通过政府系统公文网、空气质量调度平台或短信等方式发送到各有关成员单位,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二)管控措施落实
各有关部门接到贵阳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调度通知后,根据管控等级和首要污染物,立即启动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管控方案,传达管控通知,实施管控措施,并组织督导管控措施落实,做到全程留痕,过程可追溯、效果可评估。
(三)管控措施结束
市大气办根据市预测预报中心预报结果和实时空气质量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发送解除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通知,通过政府系统公文网、空气质量调度平台或短信等方式发送到各有关成员单位,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各有关部门接到调度通知后,即终止实施管控措施。
六、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按照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调度通知载明的首要污染物因子,分类实施管控,即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时,实施颗粒物污染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03时,实施臭氧污染管控措施。
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工地、主干道路、露天堆场、砂石土矿山、来料加工企业、工业企业、餐饮单位等重点管控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空气污染形势、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需求等情况,制定实施辖区内各行业错峰生产计划,在启动应急管控期间实施错峰生产。
(一)颗粒物污染Ⅲ级管控措施
1.扬尘管控。
(1)施工工地。立即组织对全市施工工地开展巡查,土石方施工工地、拆除工地等易起尘项目日检查率达100%,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停工整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委(交通工程)、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工程),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道路扬尘。严控重点区域道路扬尘污染,重点区域道路清扫、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低温天气除外),在重点时段实施雾炮作业,喷雾防尘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合理控制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车速,确保清扫保洁效果。做好城市主次干道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露天渣土和物料堆场。加强露天渣土、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加大对工业物料堆场、工地物料堆场和露天渣土堆场的巡查力度,重点区域日检查率达100%,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露天渣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地物料堆场)、市生态环境局(工业物料堆场);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4)砂石土矿山。组织对中心城区砂石土矿山进行检查,对非法开采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砂石土矿山开采企业未采取降尘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合法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5)来料加工企业。组织对中心城区内砂石来料加工企业进行检查,重点区域日检查率达100%,对非法砂石来料加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的加工行为,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合法加工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地内);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移动源污染管控
(1)交通保畅及违规车辆管控。加强重点区域交通保畅,主要路段优化信号灯配时,最大限度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每日在重点区域主要路口对物料车、渣土车、商砼车、营运车、冒黑烟等车辆开展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运输、超载、无密封措施、尾气超标、影响市容市貌等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委、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管控,严查中心城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山)、市交委(交通工程);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1)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加大对重点区域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露天焚烧行为,重点区域内日检查率达100%,严查禁燃区内销售及非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组织开展夜间(17:00—23:00)露天烧烤巡查,加大对无证占道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等行为的执法力度。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禁售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餐饮油烟。开展对重点区域餐饮油烟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区域内日检查率达100%,禁止餐饮油烟直排,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一律依法停业整治,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单位实现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4.工业排放管控
通过查看在线监测数据等手段加强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加大厂区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每次洒水、保洁时间间隔不超过6小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二)颗粒物污染Ⅱ级管控措施
1.扬尘污染管控
(1)施工工地。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施工工地,一律依法停工整治。除应急抢险工程外,中心城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停止一切土石方、房屋拆迁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作业。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时,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场所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委(交通工程)、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工程),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道路扬尘。严控重点区域向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扬尘污染。重点区域向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低温天气除外),在重点时段实施雾炮作业,喷雾防尘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合理控制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车速,确保清扫保洁效果。做好城市主次干道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城区主次干道实施吸尘保洁、组织环卫工人进行人工清扫与冲洗。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露天渣土和物料堆场。加强露天渣土、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加大对工业物料堆场、工地物料堆场和露天渣土堆场的巡查力度,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中心城区限制渣土进(出)场,工业物料堆场、工地物料堆场停止易起尘物料装卸作业。重点区域向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日检查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露天渣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地物料堆场)、市生态环境局(工业物料堆场);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4)砂石土矿山。组织对全市砂石土矿山进行检查,对非法开采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砂石土矿山开采企业未采取降尘措施的,一律依法要求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合法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5)来料加工企业。组织对全市砂石来料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对非法砂石来料加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的加工行为,一律依法停产整治。中心城区砂石来料加工企业停止易起尘工序作业。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合法加工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地内);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移动源污染管控
(1)交通保畅及违规车辆管控。做好中心城区交通保畅工作,主要路段优化信号灯配时,安排现场交通疏导,最大限度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每日在中心城区主要路口对物料车、渣土车、商砼车、营运车、冒黑烟等车辆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运输、超载、无密封措施、尾气超标、影响市容市貌等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限行措施,加强脏车及外地渣土运输车入城检查力度。
牵头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委、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非道路移动机械。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时,除应急抢险工程外,中心城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山)、市交委(交通工程);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1)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加大对重点区域向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露天焚烧行为,日检查率达100%,严查禁燃区内销售及非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组织开展夜间(17:00—23:00)露天烧烤巡查,加大对无证占道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等行为的执法力度。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禁售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餐饮油烟。开展对中心城区大中型餐饮油烟单位(基准灶头数≥3个)的执法检查工作,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一律依法停业整治,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向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餐饮油烟单位日检查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4.工业排放管控
每日对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大气排放情况开展1次现场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中心城区内工业企业停止易起尘的物料装卸、转运工作,加大厂区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每次洒水、保洁时间间隔不超过4小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5.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做好人工增雨作业的准备,条件一旦满足立即实施人工增雨。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三)颗粒物污染Ⅰ级管控措施
1.扬尘污染管控
(1)施工工地。对重点区域施工工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监控力度。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停止一切土石方、房屋拆迁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作业。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时,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场所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委(交通工程)、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工程),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道路扬尘。严控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扬尘污染。加大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频次(低温天气除外),确保道路湿润。在重点时段实施雾炮作业,喷雾防尘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全市大扫除工作,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露天渣土和物料堆场。强化露天渣土、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加大对工业物料堆场、工地物料堆场和露天渣土堆场的巡查力度,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全市限制渣土进(出)场,工业物料堆场、工地物料堆场停止易起尘物料装卸作业。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日检查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露天渣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地物料堆场)、市生态环境局(工业物料堆场);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4)砂石土矿山。全市砂石土矿山停止矿石开采等易起尘工序作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5)来料加工企业。全市砂石来料加工企业停止易起尘工序作业。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地内)、市生态环境局(合法加工点);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移动源污染管控
(1)交通保畅及违规车辆管控。做好主要路段交通保畅工作,安排现场交通疏导,最大限度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严格限制柴油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柴油重型专项作业车、其他黄牌照的载货汽车进入限行区域,涉及民生服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车辆可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通行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每日开展2次(白天和晚上各1次)对物料车、渣土车、商砼车、营运车、冒黑烟等车辆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运输、超载、无密封措施、尾气超标、影响市容市貌等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加强脏车及外地渣土运输车入城检查力度。
牵头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非道路移动机械。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时,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山)、市交委(交通工程);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1)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加大对全市建筑工地内、城郊结合部及高速公路沿线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露天焚烧行为,严查禁燃区内销售及非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组织开展夜间(17:00—23:00)露天烧烤巡查,严查无证占道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禁售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餐饮油烟。开展对全市大中型餐饮油烟单位(基准灶头数≥3个)的执法检查工作,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一律依法停业整治,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餐饮油烟单位日检查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4.工业排放管控
通过查看在线监测数据、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对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进行,对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实施24小时驻厂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水泥等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全市工业企业停止易起尘的物料装卸、转运工作,加大厂区道路清扫保洁频次,24小时保持路面湿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5.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做好人工增雨作业的准备,条件一旦满足立即实施人工增雨。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四)臭氧污染Ⅱ级管控措施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开展对轮胎橡胶、医药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大于10吨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重点区域日检查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加油站。开展全市范围内加油站、储油库的监督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30%,确保油气回收装置全部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汽车维修喷涂作业。开展对全市汽修行业存在喷涂工序企业的检查工作,中心城区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汽修企业日检查率达100%,重点区域具备喷涂工序的汽修企业日检查率达100%,对未实施密闭作业、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治并依法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4.重点工业企业。通过在线监控等方式开展对燃煤锅炉、电力、钢铁、水泥等氮氧化物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5.保湿降温。加强重点区域道路洒水保湿工作。道路冲洗、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1时至18时实施雾炮作业,喷雾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合理控制机械化洒水保湿作业车速,达到保湿降温效果。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6.交通保畅及违规车辆管控。做好中心城区交通保畅工作,主要路段优化信号灯配时,安排现场交通疏导,最大限度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每日在中心城区主要路口对物料车、渣土车、商砼车、营运车、冒黑烟等车辆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运输、超载、无密封措施、尾气超标、影响市容市貌等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委、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7.低空面源。加大对重点区域向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露天焚烧行为,日检查率达100%,严查禁燃区内销售及非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组织开展夜间(17:00—23:00)露天烧烤巡查,加大对无证占道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开展对中心城区大中型餐饮油烟单位(基准灶头数≥3个)的执法检查工作,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一律依法停业整治,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向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餐饮油烟单位日检查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禁售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8.喷涂作业。中心城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的工地(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等)、市政工程、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等工序,每天9时至18时实施错峰作业。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9.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管控,除应急抢险工程外,中心城区内各类施工工地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停止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山)、市交委(交通工程);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五)臭氧污染Ⅰ级管控措施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开展对轮胎橡胶、医药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大于10吨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中心城区日检查率达100%。引导重点企业(使用固体粉末、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涂料的企业除外)实施错峰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加油站。开展全市范围内加油站、储油库的监督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50%,确保油气回收装置全部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中心城区加油站、储油库每日在9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品,鼓励重点区域加油站每天9时至18时日照强烈期间实施错峰加油。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汽车维修喷涂作业。开展对全市汽修行业存在喷涂工序企业的检查工作,全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汽修企业日检查率达100%,对未实施密闭作业、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治并依法进行查处。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汽修企业喷漆工序每天9时至18时实施错峰喷漆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4.重点工业企业。每日对燃煤锅炉、电力、钢铁、水泥等氮氧化物排放重点单位开展1次现场执法工作,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引导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线实施错峰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量。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5.保湿降温。加强重点区域向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道路洒水保湿工作。加大重点区域向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频次,11时至18时实施雾炮作业,喷雾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合理控制机械化洒水保湿作业车速,达到保湿降温效果。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6.交通保畅及违规车辆管控。做好主要路段交通保畅工作,安排现场交通疏导,最大限度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严格限制柴油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柴油重型专项作业车、其他黄牌照的载货汽车进入限行区域,涉及民生服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车辆可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通行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每日开展2次(白天和晚上各1次)对物料车、渣土车、商砼车、营运车、冒黑烟等车辆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运输、超载、无密封措施、尾气超标、影响市容市貌等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委、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7.低空面源。加大对全市建筑工地内、城郊结合部及高速公路沿线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露天焚烧行为,严查禁燃区内销售及非法使用高污染燃料、无证占道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等行为。开展对全市大中型餐饮油烟单位(基准灶头数≥3个)的执法检查工作,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一律依法停业整治,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餐饮油烟单位日检查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禁售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8.喷涂作业。全市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的工地(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等)、市政工程、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等工序,每天9时至18时实施错峰作业。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9.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管控,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市各类施工工地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停止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山)、市交委(交通工程);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10.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人工增雨作业的准备,条件一旦满足立即实施人工增雨。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七、管控保障
(一)严格落实管控考核
管控措施启动后,相关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组织进行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每天书面报市大气办。市督办督查局会同市大气办按照下达的管控要求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到位,管控措施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和提请问责。
(二)通讯与信息保障
要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及时发布调度信息。市大气办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管控调度和响应联络机制,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三)制度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环境污染管控专项方案,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环境污染管控分方案。专项方案和分方案要明确具体响应措施及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管控调度制度。
各责任单位组织相关工业企业制定污染管控方案,明确污染管控措施、操作程序,建立可追溯的管控记录责任追究制度。
各责任单位的专项方案、分方案以及工业企业的污染管控方案须报市大气办备案。
(四)宣传保障
1.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信息、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公开环境污染管控响应期间各项管控措施采取情况及动态实施效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管控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八、附则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191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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