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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筑府发〔2019〕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06-04 发布时间: 2019-06-05 17:55
文件有效性:

(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9-06-05 17:5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9〕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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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残疾人同步更高水平全面小康进程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筑府发〔2017〕3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

贵阳市户籍的经济困难家庭中0—15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持贵阳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按照《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难以支撑康复费用的残疾儿童以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有条件的区(市、县)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三章  救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精神残疾儿童: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在限定补贴额度内,为救助对象每年提供一次医疗救助,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

(七)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八)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第七条  救助标准

贵阳市户籍的残疾儿童执行以下标准:

1.手术类: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补助每人150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2)肢体矫治手术费用: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按照每个残疾儿童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眼科手术类的标准: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青光眼小梁切开术、斜视矫正术、眼睑矫治手术补助标准:800元/例,结膜及眼睑肿瘤切除补助标准:2000元/例,角膜移植手术补助标准:15000元/例。

2.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24000元,每年训练最少不低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0个月。

3.精神残疾儿童住院补助: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一个住院周期为三个月)

4.辅助器具适配:

(1)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

(2)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例补助6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不足60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助;

(3)助听器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9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不足9000元的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补助;

(4)人工耳蜗植入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5万元。

救助内容和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持贵阳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按照《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执行。

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在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筛查、申请和审核认定

第八条  筛查。市级卫生健康、残联、教育部门统筹,各区(市、县)卫生健康、残联、教育部门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初筛档案,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  申请。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书面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超过申报时间的顺延至次年方可申请。

第十条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难以支撑康复费用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各区(市、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各区(市、县)残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核查申请。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救助服务与评估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省、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后,由县级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专业评估,确不适合该类康复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康复救助。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第六章  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救助资金除中央(省级)下达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级负担。

第十五条  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付合规医疗费用部分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各区(市、县)残联审核后,由各区(市、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原则上当年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在次年6月30日前结算完毕。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黔残联发〔2016〕号)及《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精准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和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机构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黔残联发〔2017〕15号)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残联应按照支出责任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按照康复救助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适配辅助器具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通报、考核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残联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康复救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区(市、县)政府负责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担。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要发挥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认定、审核,编制本地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开展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二)教育部门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部或幼儿园,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便利。

(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生活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批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五)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提高医疗康复项目支付范围和标准。

(六)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康复救助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会同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七)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有关信息,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核认定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项目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申请程序及管理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要及时收集各方面宣传资料,建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努力把“救助实施办法”做成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品牌项目。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县)应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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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文字解读:《贵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