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对其酒驾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发布日期:2024-12-24 21:1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如果驾驶员对交警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现场提出,由交警部门带到具备资质的医院抽取血液样本进行重新检测。如果当事人现场未提出质疑、未到资质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的,无法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