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安认定特殊人才高级职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2-07 18:07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贵阳贵安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确保特殊人才通过认定取得高级职务,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资格、资历等限制,直接认定特殊人才高级职务,其工作业绩、技能、学术(专业)技术贡献、项目成果(作品)、创意、经济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第三条 特殊人才高级职务直接认定对象为在符合《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目录》要求的企业工作的各类特殊人才。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高级职务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取得特殊人才高级职务:
1.工业产品、设计作品、创意成果等获国家级奖(以获奖证书为准)1项;获省(部)级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2.在正规网络媒体,公开发表的文学、音乐、美术、游戏等网络作品,点击阅读量超过500万人次或下载量超过100万人次的。
3.作为主要运营者,管理运营的新媒体粉丝超过100万人的。
4.所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带动10个以上农村劳动力或5个以上农户就业,人均经济收益比当地平均收入高30%以上;或受到省级(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上奖励的。
5.个人获得"三带能手"、"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科技乡土人才"、"十佳农民"、"杰出农民"、"农民标兵"等市级以上评选奖励或称号的。
6.在NEST 全国电子竞技大赛 、"WCG"、"CPL"和"ESWC"、WESG世界电子竞技运动会 、世界休闲体育大会、"铁幕杯"国际电子竞技等获得前5名奖项。
7.在WDG无人机大奖赛、全国青少年无人机竞赛、国际青少年无人机大赛、全国航模公开赛获得前5名奖项。
8.有重要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全市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推广中,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者。
10.扎根乡村振兴事业,担任中等规模以上涉农企业技术指导,开展技术服务,帮助其提高经济效益10%以上;实践技术或方法等工作总结编入省级实用农业技术手册等刊物1篇以上。
11.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项;或在民间技艺传承上取得实绩,培养技艺传承人3人以上,受到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
12.主持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民间技艺作品的设计及制作,受到省级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2次以上;或获得国际奖励1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3次以上;或被市级以上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征集或收藏2件以上。
13.在相关民间技艺领域具有较高超的特殊技艺,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得省级专业评比(或同类奖项)获得前5名奖项的。
14.作为主要推动者,在工业、农林畜牧业、服务业及中高端消费业的生产一线推广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业态,实现规模量产,产值或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
15.牵头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国内同行业领先,经济效益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16.作为新媒体电商主播,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作新媒体电商的主要运营者,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
17.在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在全国拥有一定知名度,经认定具有其他特殊能力和一定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直接认定特殊人才高级职务,按照单位(个人)申报,及时受理,定期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位(个人)根据评审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贵安新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提交推荐报告和认定材料。
(二)初审。由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贵安新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对本辖区内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三)公示。对认定通过的特殊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贵阳市特殊人才高级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贵阳市特殊人才高级职务认定表》。
(二)人才业绩成果材料。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特殊人才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后,在贵阳贵安企业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 特殊人才高级职务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特殊人才高级职务认定,要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坚持条件,严禁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凡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人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