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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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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5 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是指低保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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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新增和往年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直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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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3.残疾人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5.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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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委托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公示→认定(区市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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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困难类别和困难程度,依规给予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

    2.帮扶: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纳入产业帮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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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民政局救助处:0851—85832642

    贵阳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0851—84124579

    南明区民政局:0851—85816909

    云岩区民政局:0851—86870117

    花溪区民政局:0851—83858880

    乌当区民政局:0851—86841646

    白云区民政局:0851—84282208

    观山湖区民政局:0851—84399751

    清镇市民政局:0851—82514311

    修文县民政局:0851—88105902

    息烽县民政局:0851—87727063

    开阳县民政局:0851—872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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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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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办理程序

  • 特殊情况

  • 咨询电话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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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贵阳贵安户籍或持有贵阳贵安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非贵阳贵安户籍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或个人,非贵阳贵安户籍(急难情形发生地在贵阳贵安的家庭或个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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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当地低保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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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书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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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审核→公示→审批(区市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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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数额较小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乡镇(街道)直接进行审批

    2.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最高金额可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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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民政局救助处:0851—85832642

    贵阳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0851—84124579

    南明区民政局:0851—85816909

    云岩区民政局:0851—86870117

    花溪区民政局:0851—83858880

    乌当区民政局:0851—86841646

    白云区民政局:0851—84282208

    观山湖区民政局:0851—84399751

    清镇市民政局:0851—82514311

    修文县民政局:0851—88105902

    息烽县民政局:0851—87727063

    开阳县民政局:0851—872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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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申请条件

  • 申请方式

  • 申请材料

  • 基本生活标准

  • 咨询电话

    对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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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老年人(年满 60 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具备: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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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审核确认(区市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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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和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在街道或乡镇受理窗口领取);

    2.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

    4.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5.残疾人应当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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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贵阳贵安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 1.6 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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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民政局救助处:0851—85832642

    贵阳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0851—84124579

    南明区民政局:0851—85816909

    云岩区民政局:0851—86870117

    花溪区民政局:0851—83858880

    乌当区民政局:0851—86841646

    白云区民政局:0851—84282208

    观山湖区民政局:0851—84399751

    清镇市民政局:0851—82514311

    修文县民政局:0851—88105902

    息烽县民政局:0851—87727063

    开阳县民政局:0851—872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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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低生活保障

  • 申请条件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申请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审核确认工作时限

  • 保障标准

  • 咨询电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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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筑民发〔2024〕125号)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得再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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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年以上,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五)原长期在外务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家庭成员罹患大病返乡照料病人1个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务工的,以及返乡在家连续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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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持有当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未落户但已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向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申请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确认告知书、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在当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前已完成审核确认程序的,也可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当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于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已获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监管职责,每年按当年新增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12%开展抽查复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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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2.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3.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黔贵人服务一卡通)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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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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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贵阳市、贵安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27元/月。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困难程度分类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特殊困难补助金计发不累加,其中: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凭《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民,按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低保对象中的一般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标准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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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民政局救助处:0851—85832642

    贵阳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0851—84124579

    南明区民政局:0851—85816909

    云岩区民政局:0851—86870117

    花溪区民政局:0851—83858880

    乌当区民政局:0851—86841646

    白云区民政局:0851—84282208

    观山湖区民政局:0851—84399751

    清镇市民政局:0851—82514311

    修文县民政局:0851—88105902

    息烽县民政局:0851—87727063

    开阳县民政局:0851—872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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