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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7 14:49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单位盖章的纸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只需本人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作出书面承诺并授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经办网点查询相关信息。

二、职工不便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委托代理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职工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职工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结婚证。同时,《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及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8〕72号)关于提取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非销户提取代办相关条款废止。

三、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建造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凭建房款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四、职工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翻建合同原件,凭翻建款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施工合同,凭大修费用发票、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材料(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原件。

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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