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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积金通字〔2020〕53号 关于2020-2021年度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3 09:31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9〕85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 2020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二、缴存基数

(一)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公布的全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本市2020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9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

(二)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5号)公布的2019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市2020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777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986元。

三、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2020—2021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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