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发布日期:2025-09-01 17:51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关于做好贵阳贵安就业困难人员互认工作的通知》筑人社通〔2021〕25号要求,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符合《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处于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转移人员;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城镇居住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人员;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农村常住且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