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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24 11:11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1、住院有效发票(有财务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1份;2、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章)和原件1份;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诊疗项目、药品项目的名称、用量、次数及单价等,并加盖就诊医院章)原件1份;4、户口册小孩页复印件。具体时限建议咨询参保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附件名称为各区县联系地址及经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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