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南明区、清镇市、息烽县发布涉疫警情通报
发布日期:2022-09-17 10:40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通报2起涉疫违法违规行为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请辖区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一:近日,违法行为人岑某在社交媒体发布:花钱办理“全域通行证”虚假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南明公安分局依法对岑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案例二:近日,犯罪嫌疑人程某在花果园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强行冲卡、不听劝阻、并殴打执勤民警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南明公安分局依法对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南明警方提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将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2022年9月16日
当前正是全市人民同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为巩固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清镇市公安局持续对涉疫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现将部分案件通报如下,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案例1:2022年9月12日,清镇市新店镇岩湾村村民黄某在抖音发布一条人群聚集的视频,并配音称“后坝草黄路没吃饭的全部出来闹事了,全部喊肚子饿”。经查,该视频系今年2月福建省莆田市某市场过年赶集的视频,与贵阳无关。黄某将此视频重新编辑并配音,制造谣言,混淆视听,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黄某行政处罚。
案例2:2022年9月2日,清镇市塔山村塔山组村民张某违反疫情管理规定,不佩戴好口罩,不听从劝导,并辱骂和威胁防疫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张某行政处罚。
案例3:2022年9月6日,清镇市中央公园美慧逛超市在明知清镇市实施静态管理期间,仍组织员工实施开业典礼并营业。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超市负责人林某、张某行政处罚。
案例4:2022年9月6日,左某某酒后驾车从站街向清镇方向行驶,在接受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检查时,左某某因处于驾驶证被吊销状态且醉驾,为逃避检查,强行倒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之规定,已于当日立案侦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左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提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不遵守防疫规定,引发疫情传播或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2022年9月16日
贵阳公安息烽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2022年9月16日,息烽县按照市疫情防控现场处置省市联动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全员核酸检测,息烽县石硐镇中坝村村民陈某某(女,47岁)在村、镇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多次通知后,拒不参加核酸检测,并以暴力方式妨害现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陈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警方提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将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