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障标准》相较《贵阳市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筑府办函〔2018〕82号),主要对申请范围和收入困难标准两项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
(一)申请范围
-
2018年标准
2018年标准:在我市各区范围内居住的家庭或单身人员;持各区《居住证》在各区范围内居住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或持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
新标准
新标准:在我市各区范围内居住的家庭或单身人员;持各区《居住证》,在各区范围内居住,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或持税务部门出具的1年以上(含1年)完税证明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
政策变化
政策变化:针对非本市户籍持居住证申请群体,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由3年降至1年,完税证明年限由2年降至1年,大幅降低申请门槛。
-
(二)收入困难标准
-
2018年标准
2018年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含);单身人员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
-
新标准
新标准:符合民政部门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政策变化
政策变化:收入困难标准主要由原固定金额标准调整为民政部门分类认定的困难家庭,认定更精准,贴合各类困难家庭实际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向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实物配租的方式,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制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各区)居民户口,并在各区范围内居住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持各区《居住证》,在各区范围内居住,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或持税务部门出具的1年以上(含1年)完税证明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
符合民政部门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在各区范围内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保障。“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家庭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