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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府立法协商论证咨询办法》等五个政府立法配套制度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04 16:44:42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一、制定政府立法配套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政府立法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司法部关于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等对政府立法协商、规章建议的审查、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重要行政管理立法草案起草、立法后评估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这一系列工作部署,需要制定相应配套制度,才能确保有效实施。二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需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制定立法协商、对规章建议的审查、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立法后评估等方面的制度,是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引导社会各界及公众多渠道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实现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三是细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需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对立法协商、规章建议的审查、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重要行政管理立法草案起草、立法后评估等的规定较原则,不便于操作,需要结合立法工作实际进行细化规定。基于上述情况,制定上述配套制度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2.《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

3.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4.《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5.《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三、《贵阳市政府立法协协商证咨询办法》等五个政府立法配套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为建立健全与各方面的政府立法沟通协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贵阳市政府立法协商论证咨询办法》对政府立法协商论证咨询的界定、原则、责任主体、协商范围、程序、方式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二是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贵阳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规章提出建议的审查办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提出建议的范围、方式、程序和对建议审查的责任主体、方式、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为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增强立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贵阳市政府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对政府立法草案公开征求和对收集意见处理的责任主体、方式、内容、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四是为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贵阳市重要行政管理政府立法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办法》对重要行政管理政府立法草案的范围、起草原则、责任主体、方式、程序、报送市政府相关要求、草案通过后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五是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规章有效实施,《贵阳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对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原则、责任主体、情形、标准、程序、方式、评估报告内容、评估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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