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5 16:36:56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5年7月,市政府公布施行了规章《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加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提出了新要求,《规定》已严重不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重新制定《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
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是百姓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根本保障,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加强和规范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是从人民的需求出发,统筹推进民生工程,切实解决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进一步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等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上述工作要求,构建“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管理透明、使用便捷”的维修资金监管体系,需要通过政府立法进行系统规范。
(二)是贯彻落实规章清理工作部署的需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证明事项等各类专项清理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规定》进行清理,因修改内容多、幅度大,提出了专项修改建议,市法制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项清理标准进行审查,认为对《规定》进行专项修改的建议符合实际,在全面修改《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办法》,同时废止《规定》,并将制定《办法》提请市政府列入了2018年立法计划。
(三)是解决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需要
经深入调研,有以下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政府立法予以解决:一是《规定》仅适用于云岩区、南明区、原小河区等部分区域,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涉及部门的职责不够清晰,监管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不健全,影响规范有序地管理使用维修资金。三是《规定》明确的交存标准和计算方式与国家规定不一致,随着近年来本市房价的不断上涨,按照《规定》计算的应交数额远高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应交数额,显失公平。四是维修资金交存涉及的各类主体不明晰,操作性不强,交存率不高,影响维修资金正常使用,损害自觉交存业主的利益。五是《规定》对维修资金管理主体、使用申请主体不够明确,管理、使用操作程序和措施等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六是《规定》部分条款内容与《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为有效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需要重新制定《办法》进行系统规范。
(四)是补充、细化上位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需要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细化规定,并将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等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总结提炼写入规章进行固化,作为上位法的补充,有利于强化和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
基于上述情况,重新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三十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原则和工作职责
针对《规定》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实际需要、工作职责不够清晰等问题,为实现全覆盖,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办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住房城乡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政府的职责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维修资金的交存
针对《规定》明确的交存标准、计算方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交存主体不明晰、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使设计的制度规范更具有操作性、公平性,按照国家规定的交存标准和计算方式、交存主体,《办法》对设立维修资金的情形、交存标准、计算方式、各类交存主体、续交措施以及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等逐一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关于维修资金管理方式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划转自管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的管理单位管理。针对《规定》对维修资金管理主体、管理方式及操作程序不明确不完善、不利于规范管理等问题,《办法》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为有序推进工作开展、保证维修资金管理安全、公平公开选择专户银行、健全管理制度、维护合法权益,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工作经费保障、择优选择专户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利息计入业主分户账等方面的措施、程序、方式、相关主体逐一进行了详细规定。二是为保证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后的安全性,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使划转自管后的相应管理措施符合上位法规定,依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借鉴成都、上海等城市的做法,将维修资金管理作为物业管理规约的重要内容,对管理规约中需要约定的维修资金事项、规约制定及备案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为规范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办理程序、专户银行账户变更情形,便于实践中好操作,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
针对《规定》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不够明确、使用申请程序和措施不完善、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为确保使用维修资金分摊列支范围合法、公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使用维修资金分摊列支的分配原则、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二是为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透明、规范使用程序,防止套取、骗取、滥用维修资金等行为,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申请程序、投资范围及其条件、委托第三方监督服务措施、提供申请使用材料应真实合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合法、高效、便捷地使用维修资金,最大限度地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借鉴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主体、程序、方式以及应急使用的情形、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关于维修资金监督保障措施
一是为保护房屋转让、灭失等情形下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便于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转让、灭失等情形的维修资金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二是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维修资金数据信息及其安全的有效监管,并发挥审计、财政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维修资金的监督职能作用,依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相应措施。三是为解决尚未明确商品房属性的征收(拆迁)安置住宅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规定了维修资金交存前的维修保障机制。
(六)关于责任追究
一是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可适用民事方面的法律处理的,不宜规定行政处罚。对于挪用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可直接适用,《办法》作了衔接性规定,未重复规定行政处罚。二是为督促、保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勤政廉洁,规定了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文件原文: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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