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5 17:30:1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7年5月,我市出台施行了全国首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有效实施《条例》,需要制定相应配套规章对《条例》进行补充、细化规定。其立法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的需要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是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公平共享的重要路径和方式,是坚持创新驱动、数据引领之路的具体体现。加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立法工作,是加快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立法,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责任主体、载体管理、共享开放的边界范围和程序及方式、维护更新、安全保护措施等进行详细规范,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提供刚性制度支撑,有利于加快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进程,深入推进政府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充分发挥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是我市大数据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的需要
一是市委提出要加快推进我市大数据立法工作,印发《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贵阳市大数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五年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筑委〔2017〕16号),对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了具体安排。制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配套规章,补充、细化《条例》规定,增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使《条例》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实验区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以及《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的工作部署,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规定及其实施成果提炼在规章中固化,确保我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在完备的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央网信办批复我省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明确“开展大数据制度创新试验”作为七大系统性试验任务之一,我市作为该试验区的核心区,肩负这一制度创新试验的政治和历史重任。
(三)是助推大数据发展创新应用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在大数据发展创新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构建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管理体系,以政府数据开放引领企业、社会数据开放,截至2017年6月,全市已实现对54家单位、213个系统的2290个数据目录字典的集中存储、统一管理,实现数据的深度关联开放,已开放51个部门1139个数据集、API116个、497万条数据。二是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不断涌现,人工智能、智能端产品制造等从无到有,大数据清洗加工、数据金融、呼叫服务等从小到大,数据交易、数字物流、智慧医疗等做大做强,形成了创新创业、生态产业等首批16个示范基地和集聚区,大数据企业达到4000多家,谷歌、微软等世界500强企业落户贵阳。三是深入推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在40家市直部门实施数据铁笼工程,把权力关进铁笼;贵阳筑民生综合平台向市民提供社区服务、教育、民政、社会保障、交通、扶贫、医疗、政务服务等8个试点领域100项以上服务,为企业找“痛点”、开处方、促合作,在1300个贫困村设立电商网点,覆盖420万农村居民。制定政府规章,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有助于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壮大和政府数据创新应用。
基于上述情况,制定《办法》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总则内容
一是依据《条例》规定,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为便于理解,还对“政府数据”、“信息系统”进行了界定。二是为确保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涉及的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职,对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和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三是为确保政府数据共享开放顺利推进,规定了经费保障措施。
(二)关于平台管理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载体涉及政府电子政务外网、“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等,为加强管理,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为确保这些平台发挥其应有功能和正常运行,依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平台功能和对平台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二是为加快完善我市基础信息资源体系,整合各级各部门分散的信息系统,严格控制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系统,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和《条例》的规定,对建设、迁移共享开放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三是为促使各级行政机关按需申请应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对申请应用和变更平台资源配置的程序、方式、时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数据共享
为补充、细化《条例》相关规定,深入推进政府数据依法共享,增强共享政府数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提升共享政府数据的能力和水平,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为有序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共享本机关政府数据和共享其他行政机关政府数据的需求,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共享政府数据的权利义务。二是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按规定有序共享政府数据,对政府数据共享类型和共享的责任主体、边界范围、程序、方式、时限、使用要求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三是为确保行政机关规范使用所共享的政府数据,对共享使用政府数据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数据开放
为补充、细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深入推进政府数据依法开放,增强开放政府数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提升开放政府数据的能力和水平,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对开放的政府数据正确进行分类并依法管理,进行了相应规定。二是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有序开放政府数据,对开放政府数据的责任主体、边界范围、程序、方式、时限等进行规定。三是为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规定有序获取所需政府数据,对获取政府数据的方式、途径进行了规定。四是为推动政府数据创新应用,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充分挖掘利用政府数据,规定了相应措施。
(五)关于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
一是为确保政府数据和涉及平台的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稳定健康发展,对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二是为依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数据使用需求,对逐步扩大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范围与深度的措施进行了规定。三是为不断提高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规定了相应措施。四是为使《办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引导、约束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勤政廉洁,对监督考核、投诉举报制度、违法责任追究措施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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