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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2 17:44:3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一、立法的必要性

市政府2012年12月公布了《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保障规划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的调整,原规章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亟需在全面修改的基础上以立新废旧方式重新制定新的规章。其必要性有以下方面:

(一)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党中央、国务院2019年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框架、编制要求、实施与监督、法规政策与技术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提高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严格规范城市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推动区域功能整合和升级,加快构建协同一体的城乡规划体系”“注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有机统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上述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对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进行系统规范,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是着力解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

经调研梳理,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有以下方面的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解决:一是原规章制定时间较早,其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深入推进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国家、省、市规划技术管理新的标准规范,并结合本市规划技术管理的实际需要、地形地貌特点等,需对原规章涉及内容作相应修改。三是原规章规定的内容,涉及以表格、图示等方式表述的有关规划技术具体标准、表格及图示说明、计算规则等纯属专业技术指标的内容不宜在规章中规范,需要作相应调整。四是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实践的一些成功经验,需总结提炼写入规章进行固化,形成长效机制,还需对有关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细化、补充规定。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6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章)

一是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要求和立法需要实现的目的,结合拟规范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二是为确保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涉及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推进规划有效实施,第三条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三是参照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对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的要求,第四条作了相关规定。

(二)建设用地(第二章)

一是为规范利用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和建设,第五条至第八条对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规划设计条件、相互兼容、零星用地整合使用等作了详细规定。二是针对原规章中许多以表格、图示等方式表述、纯属专业技术指标内容不宜在规章中规范的问题,同时也便于规章不因标准的调整而修改,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授权,第九条明确由市政府以文件形式单独制定本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并规定了制定程序和相关要求。三是结合本市山地城市的地形地貌特点和项目建设需求,补充、细化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正负零标高、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等的规划管控要求作了规定。四是为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建的相关设施落地落实,并保证其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满足居民日常生产生活需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居住用地配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公用设施的具体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三)建筑间距(第三章)

一是为满足日常生产生活必需的日照、采光、通风等需要,保护建筑之间的安全性和空间布局秩序,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建设项目的日照、不同类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要求作了相应规定。二是针对部分建(构)筑物对日照、采光、通风、安全的不同需求,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附属建筑、单层公共建筑、建筑裙房、建筑边坡等不同建(构)筑物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作了规定,对建筑平面不规则、纵墙或主要采光面相邻等特殊情形最小间距的确定作了规定;同时,针对住宅建筑拼接的情况,第二十四条作了衔接引导性规定。

(四)建筑退让(第四章)

为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保障建(构)筑物与相邻建(构)筑物、设施或地块安全,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对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项目相邻用地边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铁路、人防设施等的退让距离逐一作了详细规定。

(五)空间形态(第五章)

为优化空间形态,提升景观风貌,突出山水生态城市特色,塑造优美城市景观和天际轮廓线,促进城市风貌、人文景观有机融合,第三十二条对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控总要求作了规定,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分别对公共架空空间、首排高层建筑、隔离带、围墙、户外广告设置、雕塑等的规划管控具体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六)市政设施及其他(第六章)

一是为确保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科学合理,保障正常公共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方便群众出行,提高通行效率,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分别对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渠化拓宽,城市立交桥道路红线计算,轨道交通保护区、公交站点枢纽、机动车及停车场出入口、人行过街设施、公共加油加气加氢站等的选址、建设、设置的规划管控要求作了详细规定,还对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情形作了规定。二是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垃圾处理污染环境,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第四十八条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规划管控要求作了规定。三是为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分别对河道及排水干线规划保护范围、项目配建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四是为科学、合理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设置架空线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分别对高压走廊、电缆通道、架空线路的规划管控要求,以及电力线路规划保护范围和相关设施建设规划选址、布局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五是为加强综合管廊及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并保障其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对相应工程规划建设要求作了规定。六是鉴于市政府规章《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对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作了详细规定,不宜在《办法》中重复,但为对各类工程严格进行规划管控,避免漏项,第五十八条作了衔接引导性规定。七是为确保消防站、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等的规划建设科学合理,第五十九条对公共安全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作了规定。

(七)附则(第七章)

一是《办法》涉及的内容专业性强,为帮助理解相关专用名词的含义,便于实践中操作执行,第六十条对相关专用名词作了解释。二是因规章不溯及既往,鉴于原规章施行至今还存在已批未建的建设项目,为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原规章施行至今已批未建的建设项目适用问题作了规定。三是由于《办法》文本是在全面修改原规章内容的基础上形成,修改幅度大、内容多,需要以立新废旧方式制定新的规章,并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同时明确原规章停止施行的时间,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第六十二条对《办法》施行和原规章废止的时间一并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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