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当前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存在安置房未能按期交付、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无统一标准或超出规定设定补偿补助项及标准、无依据设置超期过渡费惩罚性条款、延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缺乏处理方式等问题,为进一步抓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着力补短板、抓规范、强监督、促管理,推动全市征收工作统筹有力、规范开展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必要从强化监管、明确标准制定统一原则和解决问题的方式、途径等方面进行规范调整和强调。
二、通知制定依据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由哪个部门出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统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进行规范。
四、各区(县、市、开发区)何时将征收补偿方案报主管部门统筹平衡?
各区(县、市、开发区)要结合行政区域(经济功能区)和征收项目实际,科学、合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组织签订房屋预征收补偿协议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平衡。
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资金监管是怎样规定的?
房屋征收项目相应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市、县级国库后,用于征收补偿部分通过市、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专项用于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或建设、购买安置房。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市、区(县、市、开发区)两级监督共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市、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加强监督与指导,确保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哪类人可以作为补偿对象?
征收房屋确需搬迁物资和设施设备的被征收人即为补偿对象。
七、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由各区(县、市、开发区)根据搬运货物市场费用平均水平状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物资及拆卸、搬运、安装设施设备等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里确定。根据搬运货物市场费用平均水平状况确定的标准不能满足实施搬迁的,通过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临时安置补偿对象、期限、费用测算及标准如何分别界定?
(一)临时安置补偿对象。征收住宅、无经营状况或有经营状况未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非住宅房屋确需临时安置过渡的被征收人。其中公房承租性质,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且未对公房承租人另行安置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扣除过渡期内的公房租金后支付给公房承租人。(二)补偿期限。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工期等情况,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临时安置期限,在确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三)费用测算。临时安置补偿费用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元/平方米·月)×临时安置月数。(四)补偿标准。由各区(县、市、开发区)结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项目所处行政区域(经济功能区)地段级别的租赁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状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里确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租赁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状况未涵盖被征收房屋类别的,通过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何合理计发?
因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过渡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按第三条第(二)项“4.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规定确定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租金损失补偿的同时,一次性支付6个月经营性损失补偿和6个月职工失业补助。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由各区(县、市、开发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在征收补偿方案里确定。
十、对于因以下四类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处理方式?
(一)继续提供周转用房过渡。被征收人以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继续使用周转用房过渡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二)补偿租金损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照损失填补原则,以超期之日为时点,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继续在外承租房屋的租金损失补偿,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若遇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调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后的标准高于房屋征收或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标准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低于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因规划调整、不可抗力或因建设主体的原因不能正常修建产权调换房屋等因素无法继续兑现安置的,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功能区)实际及项目情况调整征收补偿方式,在摸清安置底数、被征收人意愿、做好资金测算对比后拟订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补方案,缩短被征收人过渡期,确保被征收人尽快得到补偿。
(四)在本通知施行前房屋征收已实施完毕的项目,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处理方式的,除因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须按调整征收补偿方式进行处理外,区(县、市、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以下方式继续履行征收补偿义务: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以周转用房过渡的,按本条第(一)项“1.继续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方式执行;2.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若有条件提供周转用房,可提供周转用房予以过渡;不能提供周转用房或被征收人自愿继续自行过渡的,按本条第(一)项“2.补偿租金损失”的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