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贵阳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0-11 17:46:07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2019年7月,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2020年8月,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2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性,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2021年12月,国办印发《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明确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2023年,结合贵阳贵安实际情况,《贵阳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4月1日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在制定《办法》过程中,考虑到目前市场下行的大环境因素,为推动我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管理有所创新,进而实现激发市场活力的目的,故部分措施在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有所突破。现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对《办法》进行修正。
二、修正目的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的重大部署;二是健全我市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补齐二级市场制度短板;三是填补我市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文件空白,完善我市二级市场的交易机制;四是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二级市场秩序;五是加强交易市场信息共享与监测监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围绕我市土地二级市场,结合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体系不完善、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条件不明确、交易程序不清晰、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实际问题而编制修正,总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二级市场交易依据、概念、类型及适用范围,明确了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二章转让。明确了转让的概念,按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等不同供地方式分类明确转让条件。提出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明确带抵押转让条件;划拨土地转让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及补缴价款规则;明确宗地确需分割、合并的条件,并鼓励工业企业通过分割或合并转让方式盘活低效、闲置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同时明确转让价低于标定地价处理方式。第三章出租。明确了土地出租概念、出租条件。规定应结合地价标准制定划拨土地出租收益缴纳标准及征缴办法;划拨土地出租应缴纳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同时规定土地出租最高年限,其中划拨土地出租期限超过五年的,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使用权人应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第四章抵押。明确了土地抵押概念、抵押权人的范围、禁止抵押的情形。明确不同供地方式抵押的条件,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允许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并落实相关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建立健全二级市场监测监管,收集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市直各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以及明确违法违规处罚要求。第六章是附则。明确了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执行,以及试行时间。
此次主要修正内容如下:一是将第四条原十一项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将第十条内容修改为“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分割、合并转让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管理办法(试行)》(黔自然资规〔2024〕1号)执行。”;三是在省司法厅备案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梳理完善其他条款内容。
四、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以司法处置形式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守司法处置的相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辖区,贵安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强化联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财政、市场监管、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转让企业、转让项目、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和规避土地交易税收,或造成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合理出租、转租及企业间违规借贷抵押等行为。
司法处置涉及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查询或登记等工作。国有资产或股权处置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土地二级市场宣传力度,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增强土地二级市场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规范申请。规范使用“全国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包括供需信息、交易撮合、公开竞价交易、合同赋码、统计监测等。实现交易及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全国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稳定运行前,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平台提交有关申请。
(三)强化监管。探索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评估、咨询、法律服务、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采取综合评价、绩效考评、阶段排名、惩戒和退出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中介服务秩序。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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