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今年2月起,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作为试点,推行质量缺陷保险项目。
该实施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因设计、材料、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在一定保险范围和规定保险期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住宅(包括投保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推进质量缺陷保险项目的实施工作,与贵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加强与各保险公司的业务沟通,争取保险公司推出符合条件的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
办法提出,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保险公司采取共保方式承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并统一保险条款、承保形式、费率、理赔服务、信息平台。投保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质量缺陷保险项目合同。鼓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基础上增加附加险种以及延长保险期限。
如保险责任涵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缺陷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保险费可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中,保费可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工程承包单位结算款中扣除。
其他建设工程及在建住宅工程投保质量缺陷保险项目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鼓励质量缺陷保险项目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