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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指定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和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3 18:14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市人民政府关于指定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和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

有关事项的通知

筑府发〔202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贵阳贵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适应“强省会”体制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发展,经研究,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期间,增加指定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贵安新区原属贵阳市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有关事项的通知》(筑府函〔2019〕70号)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继续按要求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履行相关职能职责。

二、贵安新区原属贵阳市辖区内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并符合启动条件时,由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管辖异议,经会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报请贵阳贵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案件办理部门。

三、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行使权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登记确认、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等相关事宜,切实维护赔偿权利人权益。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在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时,各地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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