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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5 11:31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2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奋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主要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贵阳市地表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补偿原则

(一)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坚持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流域所属地人民政府承担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以推动解决当前流域水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水质水量等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强化绩效目标约束,补偿措施与环境指标改善结果挂钩。

(二)利益共享、绿色发展。充分考虑上下游共同利益,坚持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将水环境、水资源达标作为绿色经济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三、适用范围

(一)地域范围。本办法适用的流域范围主要为贵阳市境内乌江、珠江流域干流及支流;行政范围为贵阳市所辖14个区(市、县、开发区)。

(二)考核时间范围。本办法的考核周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9月。

(三)水质考核。主要包含贵阳市河湖名录107条河流、国控省控断面以及饮用水源地支流等环境敏感河流。水质目标以贵阳市政府批准的《贵阳市水功能区划(2021年)》为依据。未划定功能区的饮用水源地支流按照地表水Ⅲ类考核。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最优水质类别进行考核。

(四)水量考核。水量考核目标以省级、市级印发的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值为依据。未设定控制断面目标值的河流,以该条河流水文站点为考核断面,目标值按不低于断面多年平均来水量10%进行考核。

四、实施内容

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指标以水质为主、兼顾水量。水质、水量两部分独立进行考核,独立核算,考核结果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缴纳、奖励的依据。考核方式实行按季考核、按年清算。

五、奖补标准

(一)水质奖补

1.排名奖惩。根据水环境质量考核排名结果进行奖励。水环境质量考核排名前3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水环境质量考核排名后3名,分别处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水质考核补偿。水质考核监测指标为pH、溶解氧、COD、氨氮、总磷。当断面水质类别达到考核目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当月水质监测数据无法评价的,不进行生态补偿,超标应进行生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对跨区县的河流,当上游水质超标时,考核下游区县应扣除上游入境水污染物当量,扣除上游入境水的影响后水质仍然超标,进行生态补偿(跨界河流下游浓度核算方法详见附件4)。国省控断面按照上级反馈水质实达类别进行考核,超标进行生态补偿。同个断面有多种功能属性的,按最高功能属性进行补偿,不累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统筹开展生态补偿断面水质监测。对建设有水质自动站的断面,优先采用水质自动站月平均值。每月开展水质监测1次,针对水质超标的跨界断面,在当月水质监测结果出来后1周内补充完成流量监测。

按照资源节约、数据共享的原则,各区(市、县、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建设的水质自动站,应统一将数据接入市生态云平台。

(二)水量补偿

水量考核以考核断面监测数据为依据,水文站断面数据由市水文水资源局进行监测,其余考核断面监测数据由市水务局负责收集认定。考核断面日均流量低于目标值的进行生态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日5万元,每月上限为50万元。因不可抗力、应急调度等因素导致当日不达标的,可不进行生态补偿。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缴纳及管理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区(市、县、开发区)在考核年度终后,根据市级考核结果,将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于预算年度4月30日前将生态补偿金划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对未按时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的区(市、县、开发区),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进行约谈并责成缴纳,且被约谈的区(市、县、开发区)当年不享受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奖励。

(二)资金分配及使用

水质、水量补偿资金独立分配、独立使用。各区(市、县、开发区)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水资源管理需要,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审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水环境考核排名奖励、饮用水源保护奖补、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等与生态保护相关支出。

饮用水源保护奖补,包括对保护饮用水源做出重要贡献的区(市、县、开发区)的奖补。根据各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占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详见附件5)。

水污染防治支出,包括控源截污、污水处理、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各类水污染防治项目支出。

水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支出,包括开展水质监测与考评、水环境及水污染基础调查、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等相关费用支出。

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包括水量分配、水量调度、生态流量监管、取水设施监管、用水统计填报、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地下水保护管理等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项目的实施。

(三)资金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每两年对生态补偿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估,对未按时完成治理项目、未达到治理效果或违规使用生态补偿金的区(市、县、开发区)进行通报,被通报的区(市、县、开发区)自通报之日起2年内不享受生态补偿金分配。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贵阳市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断面表

      2.贵阳市国省控断面生态补偿考核表

      3.贵阳市生态流量监测断面统计表

      4.跨界河流下游浓度核算方法

      5.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比例

      筑府办发5号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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