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贵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1 09:12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安新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5〕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贵安新区有关部门:
《贵阳贵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安新区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贵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持续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方案》《贵阳贵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贵阳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范围内秸秆焚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籽粒以后,残留的不能食用的茎、叶等农作物副产品,不包括农作物地下部分。在规定区域内焚烧其他物质(如落叶、地皮、杂草、烤烟、蔬菜以及农作物根系、残茬等)的参照焚烧秸秆执行。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是指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本办法所称秸秆及其他物质。秸秆禁烧区内原则上全年禁烧,确因防治农作物、林木病虫害或其他情形需焚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科学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区外的其他区域,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露天焚烧管理。
第四条 按照市级监督指导、县级具体负责的要求,强化上下联动,落实秸秆焚烧管控与综合利用责任,持续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 秸秆禁烧区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土地利用、基本农田及秸秆综合利用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市、县、开发区)提出的秸秆禁烧区优化调整意见,拟定本市秸秆禁烧区优化调整范围,按程序报省级核定。
第六条 区(市、县、开发区)应当及时将辖区内经省级批准的秸秆禁烧区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区(市、县、开发区)对本地禁烧区内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禁烧巡查等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焚烧秸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各区(市、县、开发区)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等综合利用,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对秸秆还田和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
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科学设置秸秆收贮点,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确保全市禁烧区内秸秆应收尽收、应用尽用,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行为。
鼓励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颗粒加工、有机肥加工、畜禽养殖、种植等企业积极消纳禁烧区内秸秆。
第九条 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监管体系,构建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压实秸秆禁烧监管责任,划定禁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依法在禁烧区内开展秸秆禁烧常态巡查。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切实做好秸秆禁烧事前管控,引导村民执行秸秆禁烧规定。
要统筹调配消防、林业等部门监控资源,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和信息化监控平台,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建立秸秆禁烧监管调度机制,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对发现的秸秆焚烧行为,及时劝导、制止,一旦发现火情,及时调度、联动处置,第一时间扑灭火点。
第十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作配合,依法依规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等。指导区(市、县、开发区)在秸秆禁烧区开展综合利用,鼓励开展就地还田利用,按程序组织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确保秸秆应收尽收。加强与科技、工信、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协作,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对秸秆综合利用情况进行通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具体负责开展空气质量分析研判、预测预警,指导区(市、县、开发区)在重点时段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卫星遥感秸秆焚烧多发火点区域组织调查核实,对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财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资金政策,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资源支持秸秆综合利用。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等相关政策,依法给予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退税支持。
工信部门:负责配合、协调生物质发电、生物质锅炉等秸秆原料化领域的综合利用。配合、协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生物质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积极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
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工作联动,指导区(市、县、开发区)依法对行业监管部门移交的城市露天焚烧秸秆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禁烧区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因秸秆焚烧等造成的森林火灾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做好公路、公路用地范围秸秆禁烧安全宣传及执法工作。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消防部门:配合做好禁烧区域的安全防火宣传,做好禁烧区域内重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开展农事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科技部门:配合农业农村、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鼓励贵阳贵安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预报和人影作业,及时向生态环境等部门共享气象预报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及时处置涉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引发的各类网络舆情。
第十一条 在秸秆禁烧区域内,不听劝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焚烧或组织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或妨碍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由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在秸秆禁烧区内,因推动秸秆禁烧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