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办发〔2022〕1号

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简称“《意见》”)指出: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础制度、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等四方面内容,对各地推进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支持。



贵阳市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多次征求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保障对象和标准、基本要求、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将为贵阳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制度保障支持。

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以各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间)以上,有效解决全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关键词解释

指的是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即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其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根据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

指的是以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即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配备必须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指的是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

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指的是引导多主体投资,“谁投资、谁所有”

即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指的是规范租赁管理

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租住。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期应不少于8年,租赁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