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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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 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3 10:4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贵安新区社会事务协调局,人民银行贵阳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现将《贵阳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对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发展素质教育和维护广大学生利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推动工作落细落实。

二、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摸底和评估论证工作,制定可行管用的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资金监管工作取得实际成效。要加强与银行系统协调,合理设置资金监管标准,细化资金监管内容,构建“线索收集—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处置反馈”的一体化监管闭环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宣传阵地作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客观回应社会关切,鼓励学生家长协助监督管理,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政策的宣传和平台的推广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要强化部门联动,各地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银行部门要加强对银行的业务指导和行业规范,协助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市级教育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衡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监管缺失、群众反映强烈或产生较大舆情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将进行严肃问责。

今年8月底前,各地务必分类分批次完成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区(市、县)教育局、贵安教育管理处每月28日前上报工作推进情况至市教育局民教处


贵阳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民政局

贵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贵阳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

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特制定加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合作机制,充分利用银行大数据平台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坚持风险防范原则。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存取和使用过程性监管体系,实行资金风险预警,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坚持协同治理原则。强化市级指导,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统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积极稳妥推进。

坚持服务优质原则。合作银行应当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及时与属地教育部门共享资金监管信息,实现共同监管、一体闭环。

三、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本意见所指的资金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向学生收取的课程培训费。校外培训机构不能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3个月或每科超过60课时(线上培训)的课程培训费用。

(三)本意见所指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校外培训机构用于存放学生缴纳的课程培训费的银行专用帐户

四、监管措施

(一)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属地教育部门通过比选等方式确定1至2家能满足服务需求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根据教育部门和校外培训机构需求开发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平台,提供数据分析、服务保障、风险预警和结果应用等功能。

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与合作银行签订资金托管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开户银行应保障专用账户信息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职无关的用途。校外培训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设置专用账户最低余额

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分为固定最低余额和流动最低余额。

专用账户固定最低余额不低于10万元,在开展培训前存入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流动最低余额由属地教育部门根据其培训规模、学生批次、教学点数量以及年检等情况进行核定,但专用账户每期培训的最低余额原则上不低于该期培训资金总额的10%。校外培训机构在该期培训结束3个月后方可提取每期流动最低余额。对年检优秀、诚信经营的培训机构可视情况降低流动最低余额监管资金比例,具体办法由属地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要求,与培训学生或监护人签订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制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属地教育部门应按照培训进度分段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资金提取比例预设值,每段比例预设值原则上不高于每期资金总额的30%,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课程培训顺利开展。

课程培训结束前,学生或监护人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费。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难”“跑路”等特殊情形时,经属地教育部门批准后,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优先用于培训费退还、教职员工工资支付等支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用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进行抵质押。

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专用账户撤销申请,申请获得同意后,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专用账户变更申请,经批准后,与合作银行重新签订资金托管服务协议。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各地教育部门要与合作银行签订统一的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利用银行资金监管平台,建立专用账户资金使用风险预警机制。   

对专用账户资金提取分段比例高于预设值或出现资金异动,合作银行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

属地教育部门收到预警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立即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的,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提前告知学生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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