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特刊
发布日期:2023-03-07 15:31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22年3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规定》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
一是明确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职能部门及职责。二是从平衡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有效发展的角度,明确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更年期的适当保护。三是明确政府在减轻职工育儿负担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四是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卫生健康、医保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明确工会、妇女组织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监督。
2.《规定》如何保护“五期”女职工?
女职工保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
经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女
职工经期从事连续2个小时以上站立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
孕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孕期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外,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60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由女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动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照护3周岁以下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更年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症者,且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用人单位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次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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