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举报投诉问答
发布日期:2023-05-10 10:37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问:王某在广州某项目工地做工,总包公司或分包公司注册地址在贵阳市,王某反映劳动违法行为应当到哪里进行投诉?
答:应当向实际用工地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相关情况。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问:刘某在公司已工作一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吗?
答: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问:陈某因公司存在劳动违法行为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受理后,可以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吗?
答:不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三)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四问:张某于2020年10月16日--2021年2月在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按期支付其工资,现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被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合理吗?
答: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监察时效的,依法不予受理。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五问:农民工在项目工地做工被拖欠工资后,如何更有效保障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
答:建议劳动者在做工结束后,及时与公司或包工老板进行结算,要求其出具书面结算清单或者欠条,注明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做工内容、拖欠金额等信息,以便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用于投诉维权。同时,劳动者可以在施工现场通过维权告示牌提前了解做工项目名称、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果遇到欠薪的情况,可以到做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需要提供如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投诉材料:写明被投诉的项目工程名称,班组长、项目经理、负责人或小包老板(工头)的姓名及电话,工作情况(以上信息尽量提供,如果书写投诉材料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找人代写并提供委托书);(3)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欠条、工资结算单、劳动合同书、收付款凭证、工资发放表、工牌等相关能证明投诉事实的证据材料(以上材料尽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