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 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发布日期:2024-03-04 15:17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在劳动用工管理中,部分用人单位认为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这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权的体现,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劳动用工管理权不可滥用,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是否合法,需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实际以及规章制度等情况而定,更要结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况进行判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一旦被认定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则调整行为无效,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避免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进行明确约定,但范围上可略微宽泛一些,比如:工作地点约定到相应城市,而不是约定到具体的门牌地址,以保留正常、合理的调控空间;用人单位还可与劳动者另行签订具体的岗位职责说明书、绩效考核标准等,以利于及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