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
发布日期:2012-10-10 18:3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 收费项目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
| 1、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和贵州省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按其收费标准执行。 | 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林动字(1993)008号,《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 1、取消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黔财非税(2011)36号。 2、涉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省物价局黔财非税(2011)35号。 |
| 2、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方收费。 | ||
| 3、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方收费。 | ||
| 4、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五倍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
| 5、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年度计划时,应征得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经营额的3%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