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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以“委托投资理财”“入股酒类投资”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两被告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5-02-14 16:01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学会辨别非法集资,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

1.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郑某投资成立某金服公司,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郑某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郑某投资成立了某酒业公司。2014年起,在没有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郑某、刘某某经商议后,虚构郑某之妹对外享有450万元的债权,以某金服公司为委托理财平台,宣称受让该笔债权予以投资能够获取每月1.2%至1.5%的投资回报,且以有担保公司担保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宣传单、宣传手提袋、召开宣传会等方式,针对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投资理财宣传。2014年至2019年期间,共向504名被害人非法集资达7157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郑某个人支出,由此造成大部分被害人所投入的资金不能返还,实际损失共计3083万余元。

2016年起,郑某在经营某酒业公司的过程中,以散发宣传单、召开品酒会、宣传会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虚假宣传,称某酒业公司在茅台镇有生产基地,将分别投入20亿元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建设新总部基地、在茅台镇设立新生产基地,并承诺将于2018年实现挂牌上市;投资人如购买5000元以上的酒类产品可成为经销商,并获得购买该公司内部原始股份的资格,该原始股份在公司上市后将转为市场流通股份,投资人能够获得数倍的股份增值收益,并且可以获得分红。2016年至2019年期间,共向392名被害人非法集资达1011万余元,其中大部分用于郑某个人支出,由此造成大部分被害人所投资的资金不能返还,实际损失共计998万余元。

2.裁判结果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认为,郑某虚构投资项目、用款人、伪造担保材料、隐瞒真实用款目的,以高利为诱饵,利用某金服公司、某酒业公司以委托理财方式、投资入股方式非法集资,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维系公司运营、归还集资参与人本息、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归还个人借款本息等,资金使用成本过高,酒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用于酒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之规定,依法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刘某某作为郑某妻子、公司高管,明知郑某非法集资的运作模式,明知郑某实际经营状况,仍积极参与采取诈骗方法对外非法集资并造成严重损失,二人的行为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处罚。据此,依法以被告人郑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某、刘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本案中,二被告人通过虚假宣传委托投资理财、入股酒类投资可获得高额返利、分红的方式集资,给受到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万余元,影响恶劣。贵阳法院在此提示广大群众,高利诱惑的背后,往往是精心设计的陷阱。近年来,以“委托投资理财”“入股酒类投资”可以获得“高额返利”“高额分红”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不少群众因轻信“稳赚不赔”“快速致富”的谎言而投入大量资金,最终血本无归。广大群众应摒弃“投资损失,政府兜底”的错误认识,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该案再次警示,广大群众应提高防范意识,高度警惕高利诱惑,有效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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