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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储备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3 12:06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各区(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农投集团、市粮食安全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粮食储备各工作环节效率,完善工作程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现将粮食储备工作中有关事宜做出进一步明确:

一、管理工作及流程相关事宜的明确

(一)开展以下业务时,按照以表代文形式进行:

1.市储备粮管理公司不再按批次报送出入库方案,改为按批次报送《粮油出入库审核备案表》(附件2),经市农投集团业务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备案;新增储备粮油成本核定仍然以文件形式报请核定。每年年初市级储备企业需制定当年储备粮油出入库工作方案并向市农投集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方案内容需明确出入库相关工作人员、组织机制、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2.轮换销售时,市储备粮管理公司不再报送销售价格请示。改为由市级储备企业向市农投集团报送《销售底价核定表》(附件3)并附《粮油出入库审核备案表》,经审批后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3.入库采购时,市储备粮管理公司不再报送入库拦标价请示。在轮换入库时,由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向市农投集团报送《轮换采购入库限价核定表》并附《粮油出入库审核备案表》;在新增采购时,由市储备粮管理公司直接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报送《拦标价格审核意见表》(附件4)并附《粮油出入库审核备案表》。

4.询价要求。开展市场询价时,线下企业询价不少于3家,第一家询价时间距离《销售底价核定表》或《拦标价格审核意见表》的报送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进行再次招标的,应重新报请核定。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开展以下日常性业务工作时,相关流程要求做如下规定:

1.除新增入库时的《拦标价格审核意见表》由市储备粮公司直接报送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审核外,《粮油出入库审核备案表》、《销售底价核定表》需经市农投集团业务处室审核。

2.入库复检由供货商向市粮食储备公司申请,市粮食储备公司直接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仲裁检验由供货商向市储备粮公司申请,市粮食储备公司逐级向市农投集团、市粮食和储备局申请。

3.日常性业务类报告由市储备粮公司直接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报告,同步向市农投集团报备。

(三)在粮食储备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各工作环节时限要求及流程详见附件1,请各环节部门、单位按要求时限开展工作。紧急重要任务的相关工作时限按自然日计算。

(四)轮空期报告时限要求:轮空期起算时间从出库下月起算,按实际出库量分别核算;储备企业在距4个月正常轮空期结束当月月底10日前,仍未完成整体综合验收的,应及时向市农投集团进行报告,由市农投集团在4个月正常轮空期结束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提交延期请示。

二、费用及资金管理相关事宜的明确

(一)储备保管费。在已完成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的前提下,以综合验收报告落款日期确定储备保管费用起算时间,其中该日期不大于当月15日(含)的,保管费用从当月开始计算,大于15日的,从下月开始计算。以仓(罐)为单位进行测算。

(二)质检费用。在各区(市、县)未建立同级粮食质量检测机构之前,可由各区(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市级粮食质量检测中心开展相关政策性粮食质检工作,须明确1名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扦样过程;各库点须明确2名以上扦样辅助人员并提前准备相关工具,确保扦样任务按时完成;相关费用(含质检器材药品损耗,质检人员路费,餐补等),每年由各区(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包干形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直接拨付到市粮食质量检测中心。具体费用总额由市质检中心商各区(市、县)粮食主管部门确定(费用标准参照市级储备粮油质量专项抽检标准3元/吨)。

(三)盈余专户管理。在储备粮轮换出售后,回收资金应于2周内归还农发行贷款,如有轮换盈余资金应在归还农发行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存入盈余专户;轮换新粮购入后,在市财政局拨付完包干补贴10个工作日内盈余资金也应及时存入盈余专户;同时经市农投集团业务科室审核《粮油储备损耗核定表》(附件6)后,提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定;市级储备企业财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将盈余专户季度流水盖章后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务处及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检查,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盈余专户使用情况报告。

三、质量监督相关事宜的明确

(一)入库质检。市粮食和储备局每年年初根据年度轮换和新增计划安排,向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下达年度质量检测委托函,包含委托检验的具体库点、仓(罐)、品种信息,由市级储备企业直接向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交《政策性粮油抽样检验申请表》(附件5),并注明任务事项,各扦样库点需明确2名以上辅助扦样人员、负责人并准备好扦样工具,确保按时达到指定仓位参与扦样。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工作。因储备库点、数量、品种发生变化的,需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业务处室审核后再提交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不在年度计划内的质检工作(含复检、仲裁),市级储备企业均不得直接提交质检申请。

(二)出库质检。市级储备企业可以参照入库质检流程,直接向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交质检申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检。

(三)复检。储备粮油质量验收出现争议的,由市级储备企业提出复检申请,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政策性粮油抽样检验申请表》,经审批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下达《政策性粮油抽样检验申请表》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报告由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同步直接通知市级储备企业。

(四)仲裁。仲裁检验由供货商提出申请,市粮食储备公司根据供货商申请向市农投集团、市粮食和储备局逐级进行申请,原则上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贵州省粮油检查中心进行仲裁检验,若提出由省外省级以上专业粮食质量检测机构仲裁检验的,必须由该机构完成扦样、检验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替扦样或检验,今后上级文件对仲裁检验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1-1.计划.pdf

附件1-2.出库.pdf          

附件1-3.入库.pdf  

附件2.粮油出入库审核备案表.xls

附件3.销售底价核定表.xls

附件4.拦标价格审核意见表.xlsx

附件5.政策性粮油抽样检验申请表.xls

附件6.粮油储备损耗核定表.xls



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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