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林许准〔2024〕贵阳020号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同意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利用高鼻羚羊角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日期:2024-11-22 15:16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同意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京绿动植许〔2024〕289号),我局同意你公司使用从美康中药材有限公司购买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高鼻羚羊角(又名:赛加羚羊角)(Saiga tatarica)49.3千克(封装号为:DCW000022952),用于生产“儿童回春颗粒(国药准字Z52020211)”328666盒(规格5g/袋x6袋/盒),并同意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328666枚。
二、请你公司持此批复于2025年5月22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可的单位办理“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逾期无效。
三、有关“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及时与下列单位联系:
标识服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
电话:010-62888966
真伪鉴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电话:0451-82190626
贵州省林业局
2024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