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林许准〔2024〕贵阳 026 号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同意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事项的 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日期:2024-12-12 16:32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向某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实验动物中心分流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Macacamulatta)140只,用于人工繁育。
请利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请企业加强养殖场所管理,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及安全防逃逸措施。同时因国家需要应服从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配。
请做好动物运输途中安全防逃逸工作,保障好动物福利,运输过程中依法办理动物检疫证明等手续。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3月12日,逾期无效。
贵州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