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期限与工资标准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21-05-18 12:43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深彼此了解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身对职业发展的期待。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是试用期限“超长”,二是薪资“过低”。
对于试用期限“超长”的问题,有部分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随意的延长试用期,损害了劳动者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二,对于薪资“过低”的问题,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工资随便给点就行了,转正了工资自然就上去了。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明确了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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