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劳动者“三年内不得怀孕”,合理吗?
发布日期:2021-06-10 09:5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王小姐近日应聘到某化妆品销售公司上班,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的附则里面有一条要求:三年内不得怀孕。
在招用女性劳动者时,很多用人单位都有顾虑,一旦结婚、怀孕,孕期、产期、哺乳期有许多规定,且产假较长,怕影响工作的连续性。于是,少数单位希望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限制女职工的怀孕时间。那么,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婚姻、生育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三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婚姻、生育自由,没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