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1-08-24 17:04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前十二个月”包括员工待岗的时间。因此,解除或终止待岗职工的劳动合同,仍然按“前十二个月”确定补偿金标准。如果“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