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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24年第三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29 11:52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违法用人单位的社会监督,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规定,现将2024年第三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一、广东沃森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广东沃森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NX86L,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西6号3号楼212房,法定代表人:杨佩。

2024年7月17日,王某等4人到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其于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在燕楼镇产业园3-1地块标准厂房项目做工被拖欠工资。经立案调查,发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是广东沃森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拖欠王某等4人的工资60800元情况属实。

2024年8月1日,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花人社监令字〔2024〕第66号),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改正指令书。

2024年8月16日,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花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33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花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26号),收到文书后,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24年8月28日,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花人社监理字〔2024〕第31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花人社监罚字〔2024〕第06号)。

二、贵阳观山湖区金叁考教育培训学校拖欠工资案

贵阳观山湖区金叁考教育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115MJR883200D,注册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西路贵阳铁路一号线下麦西站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潘禹坤,身份证号:522425********0050,电话:1898****760。

2024年7月16日,观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投诉人反映贵阳观山湖区金叁考教育培训学校拖欠工资的线索,经立案调查,该单位拖欠职工资197782.3元情况属实。

2024年8月9日,观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书》(观人社监令字[2024]第82号),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改正指令书。

2024年8月21日,观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理事先告知书(观人社监罚/理告字〔2024〕第19号)。2024年9月2日,观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观人社监罚/理决字〔2024〕第14号)。

三、贵阳市南明区水立方养身水疗馆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案

贵阳市南明区水立方养身水疗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01563235,经营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号。法定代表人:钟伦武,联系电话1380****704,委托代理人(实际负责人):张运1388****764、王强1878****126。

2024年5月23日,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收到劳动者反映贵阳市南明区水立方养身水疗馆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的维权材料和欠薪线索。经立案调查,贵阳市南明区水立方养身水疗馆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文某等158人工资1184566.5元情况属实。2024年6月4日,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改正、支付员工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改正指令书。

2024年6月21日,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之后,经向投诉反映劳动者进行复核,有身份信息和签字确认的员工为54人,合计被欠工资金额为535323元。2024年7月23日,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9月3日,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注:此为后续来队签字确认和提交身份信息的员工)。

四、贵州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贵州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HRTLL5W,注册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平瑞村,法定代表人:付世强,电话:185****5274。

2024年1月,贵州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清镇市东门桥S8地块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C3C4栋项目泥工班组民工反映被拖欠工资,经协调处理,该公司与工人达成春节前支付工资的协议,但到期后该公司未支付完毕。

2024年2月23日,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清人社监询字﹝2024﹞第68号),要求该公司派人接受询问并提供有关工人工资明细表。该公司仅提供了部分资料。经调查,该公司将清镇市东门桥S8地块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C3C4栋项目泥工工程分包给翁某,翁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经核实拖彭某等64余名农民工工资1076579.2元情况属实,该公司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清偿责任。

2024年4月30日,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清人社监令字﹝2024﹞第75号),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支付工人工资,该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责任。

2024年6月17日,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人社监理字〔2024〕第19号)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清人社监罚字〔2024〕第19号)。

2024年6月17日,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人社监理字〔2024〕第19号)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清人社监罚字〔2024〕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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