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布四起拖欠劳动者工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5-13 17:50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工资是劳动者辛勤付出的直接体现,更是维系家庭生计、保障社会公平的核心要素。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要求。然而,在经济发展中,部分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劳动者工资被长期拖欠,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现向社会公布四起拖欠劳动者工资典型案例,让这些案例成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指南针”、企业合规经营的“警示钟”,让每一份劳动都能获得应有的尊重与回报,为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筑牢基石。
案例一:包工头以制作虚假工资表等方式套取资金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法律严惩
【案件类别】
工资类
【要点提示】
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获得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天经地义,但不能受利益蒙蔽,投机取巧,以虚假手段套取工程款,进而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还构成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被告人汤某等3人从A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了某项目的部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汤某等3人按月向项目部报送当期工资表,经项目部核算通过后,由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工人账户。但在该工程完工后,该班组大批工人前往项目工地及相关部门讨薪。
经区人社局立案调查,汤某等3人均承认自己在项目农民工专户领取工资及亲属在项目未上班但套取不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共计65万余元。陈某等41名农民工反映被拖欠工资54万余元一事,汤某等3人均在工资表上签字认可。
根据调查结果,区人社局向汤某等3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陈某等41名农民工的工资,汤某等3人未履行整改义务。
区人社局在调查中发现,汤某等3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后,某区检察院依法发挥行刑衔接机制功能,提前介入案件,协同公安机关,要求汤某等人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经过多次协调,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三名被告人终于将所有拖欠工资支付完毕,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结合三人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了拘役四个月至三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三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
【案件评析】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工资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国家历来重视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工作,但某些不法之徒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视,投机取巧,以虚假手段套取工程款,进而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本案中,三名被告通过虚假手段套取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还构成违法犯罪。尽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人最终支付了拖欠工资,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重要使命,任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衔接】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二:超比例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案件类别】
工资类
【要点提示】
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案中,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背合同约定,在支付比例已达96%的情况下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对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清偿。
【案情介绍】
易某等10名农民工陆续到某市人社局反映被某项目拖欠工资。经调查,该项目由A公司开发建设,2018年由B公司进场施工,现已基本完工并交付使用,但部分工程还未验收,属于容缺验收的情况。依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备案前按实际产值支付到85%。A公司已按照审定的应付金额96%支付了工程款,同时为解决B公司屡次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将按合同约定应于竣工验收后2.5年返还的质保金全部退还。但B公司坚称,该项目仍然拖欠200余名农民工500余万元工资。
案件调查过程中,B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到场配合解决问题,项目现场负责人刘某自称亏损严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对10余名农民工询问,确实存在不同程度被拖欠工资的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市人社局向B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B公司在该项目临时负责人刘某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通过查询邮政快递信息,以EMS邮寄的法律文书显示已被签收。此后,B公司既不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也不配合调查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
同时,市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该案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将涉案的嫌疑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拘留。经多方协调努力,B公司支付了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案件评析】
该案中,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支付比例已达96%的情况下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对拖欠的工资进行清偿。B公司在市人社局调查案件期间、下达法律文书后,不派人配合调查处置,也拒绝履行工资支付的清偿责任,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该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案件办理中,除了发挥违法行为的打击震慑作用,更重要的在于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依法处理农民工群体追索欠薪诉求的同时,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商议挽回被欠薪工人工资损失的解决方案,经各单位共同努力,农民工欠薪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衔接】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三:人社、检察院联动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益诉讼案
【案件类别】
工资类
【要点提示】
劳动报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费用,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加强行刑衔接,综合运用司法、行政资源,及时有效地处置劳动者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A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拖欠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的B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导致B物业公司共拖欠77名农民工工资46.8万余元。
依托于与某区综合治理中心建立的检察监督与12345市民热线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某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市民热线平台移送的线索并立案。
经调阅B物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实地走访A公司,询问涉案农民工等,查明:A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2020年为拓展业务板块整合公司物业资源,成立全资子公司B物业公司,为A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近年来因经营不善,资金紧张,无力支付物业服务费,导致拖欠77名提供物业服务的农民工工资46.8万余元。
某区检察院、区人社局组织开展了现场磋商座谈,农民工代表、A公司及B物业公司代表参加。会上,某区检察院联合区人社局向A公司和B物业公司讲解法律规定,释法说理,督促A公司及B物业公司及时制定支付工资计划。A公司及B物业公司当场表示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后果,将积极筹措资金,制定支付计划表,争取在春节前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多方协调,B物业公司于春节前将拖欠的77名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为推进治理欠薪工作取得长久成效,2023年4月,某区人社局与区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合力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调处工作站,明确建立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定期会商、案件移送等机制,推送及时办理公益诉讼、支持起诉、行政非诉执行、刑事立案监督等涉农民工欠薪案件。
【案件评析】
岁末年初农民工被“欠薪”问题凸显。人社部门充分与检察机关联动,深化“人社+检察”协作模式,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提前介入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为农民工讨薪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综合运用司法、行政资源,全方位、多角度破解农民工讨薪难题,共同筑牢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屏障。
【法律衔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案例四:王某等32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案件类别】
工资类
【要点提示】
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相辅相成,在处理欠薪案件时,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要分析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政策解读,理清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还要精准选择监督方式,力争用最少的司法资源达到更好的办案效果。
【案情介绍】
2022年,A公司将办公用房建设的项目发包给B建筑公司施工。B建筑公司雇佣王某等32人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主要从事泥工、钢筋工等相关工作。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于B建筑公司的原因,A公司未全部结清工程款项。B建筑公司拖欠王某等人工资70余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王某等人向县人社局投诉,并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
经调查,B建筑公司因在贵州省内其他地州的工程项目发生民事纠纷,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其中包括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账户,因此B建筑公司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鉴于劳资双方对工资欠付事实并无争议,年关在即,农民工讨要工资诉求迫切需要解决,某县检察院、人社局共同搭建和解平台,组织A公司、B建筑公司、农民工代表召开专题协调会。通过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研判工资发放困难的原因,向各方释法说理,最终于春节前由A公司先行用未结算的工程款支付了王某等32名农民工的工资。
【案件评析】
人社部门在办理农民工欠薪案件过程中,应当多措并举,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力促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中,不仅要分析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政策解读,理清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还要精准选择监督方式,力争用最少的司法资源达到更好的办案效果。本案中,人社部门、检察机关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协调会,有效打通讨薪难点、堵点,以和解方式将纠纷在13天内化解,节约了行政资源,让农民工在最短时间内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高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法律衔接】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