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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发布日期:2022-10-19 14:09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贵阳贵安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关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贵阳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贵阳贵安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

第一节 “十三五”时期基本成就

“十三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贵阳贵安儿童福利事业长足发展,为开启“十四五”新局面奠定了坚实基础。

1.落实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是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建立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以及相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与其他社会福利标准衔接联动的自然增长机制,“十三五”期间连续2次提高最低保障标准,目前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700元和每人每月1200元,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二是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与相关保障的衔接,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三是继续落实好孤儿教育及医疗保障,持续开展“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对孤弃儿童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孤弃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及补助。2019年成立市级“明天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完成与医院签署“明天计划”定点医院合作协议,确定各项诊疗项目,实现各区(市、县)定点医院全覆盖;继续贯彻落实“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为年满18周岁后在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进行资助,每人每学年可获得1万元助学金。

2.健全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

一是增强儿童关爱保护和保障能力。夯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事业。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食宿保障、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等方面,向帮扶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力量提供优惠便利条件。三是加强关爱服务配套保障。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儿童的法律援助。推进康复、教育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康复和特教服务等机构的作用,做实做强服务平台。完善跟踪走访机制,加强家庭探访。完善群团关爱机制,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引导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学习辅导、精神关爱等服务。完善购买服务机制,引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3.实现了儿童收养工作的规范化

不断提升收养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力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鼓励收养残疾儿童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收养评估制度,提高收养评估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民政与教育、卫健、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对接,在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参与下,确保涉及被收养儿童的各项救助帮扶政策有效、紧密衔接,切实解决好配套政策落地问题。

第二节 “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发展形势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为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事业水平带来了重要机遇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给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施行,给儿童福利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更加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新时代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国家、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给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和要素保障。

但是,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比,贵阳贵安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儿童福利设施布局不够优化,设备相对落后;人才队伍短缺,基层工作力量薄弱;运营经费保障不足,服务质量效益不高;部门协作有待加强,社会参与不充分等,这与当前发展形势,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要求不相适应。这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制约着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儿童福利工作重要部署要求,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坚持儿童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加快构建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加大力度增强儿童福利供给能力,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强力推进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构建贵阳贵安儿童福利事业在全省走前列,争当排头兵的新格局,奋力谱写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新篇章。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立足贵阳贵安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搭建政府主导,社会、家庭参与的儿童福利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惠及所有儿童的儿童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基本实现面向全体儿童普惠的较高层次的福利水平。

——儿童福利设施更健全。儿童福利机构不断增加并实现优化提质和转型发展,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保障服务更加高效。推动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提质增效,打造成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融合发展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各区(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全覆盖,社区(村)儿童之家应建尽建。

——基本生活保障更有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

——关爱保护机制更完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格局,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有效落实。

——机构服务能力更强。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满足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安置等需求,非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发展全面完成。

——家庭主体责任更夯实。强化家庭在保障儿童生存和发展中的第一责任,增强家庭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家庭监护教育能力,促进家庭亲职能力发展。

——社会参与力度更大。城乡基层儿童关爱服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关爱保护专业服务途径不断拓宽。


“十四五”时期贵阳贵安儿童福利事业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主要指标

2020年

实际值

2022年目标值

2025年

目标值

备注

1

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独立设置率(%)



100


2

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设置率(%)



100


3

村(居)儿童主任覆盖率(%)

89

92

95


4

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功能覆盖率(%)

50

70

95


5

民政强制报告主体培训覆盖率(%)

30

70

100


6

区(市、县)至少拥有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数(个)

1

5

10

每区(市、县)1个

7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30

60

95


第三章 提升儿童福利体系服务功能

“十四五”时期,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求相匹配,与其他社会救助、福利制度相衔接,以生活保障、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儿童关爱保护等为主要内容,构建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布局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儿童福利体系。

第一节 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儿童福利服务网络体系

健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和保护体系。市县两级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综合福利院儿童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辖区内儿童福利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依托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点)并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儿童福利服务工作。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做好孤儿、弃婴弃儿和监护缺失的其他困境儿童的养育、临时安置工作,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殊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逐步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在继续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基础上,积极为机构外儿童提供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社工服务、精神抚慰等专业服务。发挥“儿童之家”作用,为有需求的儿童提供日间照料、安全管护、结对帮扶、科普宣传、游戏娱乐、课后辅导、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服务。

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坚持选优配强,建立基层儿童工作者选任制度,规范选任程序,把有较强思想政治素质、有爱心、有奉献精神,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管理协调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儿童工作队伍中去,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力量,加强医护、康复、特殊教育、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医疗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贵州省基层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范围;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照贵州省教育系统边远薄弱学校职称评审相关要求进行评审。重视和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化建设,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建立薪酬增长机制。引导、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孤残儿童护理工作。

加快儿童福利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儿童福利服务领域的运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完善儿童福利服务资源库,推动儿童福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增加儿童福利事业投入。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与需求,建立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为全体儿童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包括卫生保健、婴幼儿照顾和基础教育等。完善儿童福利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提高儿童福利保障供给能力和水平。

第二节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根据儿童实际需要,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建设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探索发展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支持城市街区、道路、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公园、图书馆、绿地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到2025年,贵阳市儿童福利院的床位数达到700个,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达到33~35m2/床,室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指标达到2~3m2/床;福利院建筑标准充分考虑孤残儿童的身心发育特点,符合《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有关规定;儿童用房采用地热供热或安装空气调节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

各区(市、县)要整合资源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站(点)、儿童之家,充分发挥“儿童之家”阵地作用,动员和整合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为辖区内儿童(含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提供安全教育、情感教育、独立生活教育和体谅父母教育等,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节 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

保障机构儿童接受教育。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通过普通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受教育权。鼓励儿童福利机构通过申办成立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设立教学点等形式开展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大力支持成年孤儿参与职业教育及技能培训。

积极开展医疗服务。配备医疗康复服务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通过设置医务室、门诊部或与医疗机构开展定点医疗合作等方式,为机构儿童提供医疗保障。保障机构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发现儿童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由公共卫生救治中心或精神病医院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救治。

拓展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范围。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探索开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社工服务、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公益慈善项目等方式提高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服务水平。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安置、精神关爱、社工服务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节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积极开展儿童福利慈善帮扶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儿童福利建设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对互联网慈善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

培育孵化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通过市、区(市、县)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儿童福利事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关爱保护服务水平,为开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食宿保障、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统筹相关社会资源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儿童福利事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儿童福利事业志愿服务。加强儿童福利事业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儿童、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发动社会各方参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普惠托位要向社会开放提供。培育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贫困地区、深入贫困服务对象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贫困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心理服务类社会组织力度,有针对性地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关爱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开支。全国青年志愿服务入库优秀项目可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支持范围。

第四章 强化提升儿童关爱服务能力

第一节 加强孤儿兜底保障

积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兜底保障作用,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完善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县(区)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健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继续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积极拓展社会散居孤儿“明天计划”项目,对孤弃儿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孤弃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及补助,逐步提升孤儿医疗保障水平。

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工作。

关注孤儿心理健康保障和服务。定期开展孤儿心理健康咨询及辅导,培养孤儿健康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二节 健全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机制

以促进流动儿童全面、健康发展为目标,积极构建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的管理机制,营造关心关爱流动儿童的良好氛围。

建立健全领导机构与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和制度安排,有力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人身安全等权利。将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或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关爱服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建立登记管理体系。完善以乡镇(街道)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开展以网格化为载体、依靠群众推动工作落实的长效机制建设,建立“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五级组织网格体系,在每个网格对流动儿童进行登记建档,对流动儿童实施全覆盖、精准化动态管理,初步建立流动儿童动态监测系统。

健全部门联动体系。发挥民政部门主管主力作用,加强机制制度建设,注重项目运作,全方位多层次做好关爱服务工作;教育、卫健、文旅部门强力推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对侵害流动儿童案件优先处理,从严从快从重打击;社会组织及各类媒体助力,聚焦突出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健全流动儿童教育保障机制。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流动儿童开展各方面的教育。针对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的流动儿童,开设心理教育课,大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教育,帮助其消除不良情感体验,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综治办、司法、公安机关深入学校讲授法律相关知识,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对需要纠正偏差行为的儿童进行重点帮教。加强对民办学校业务指导,让流动儿童易上学、上好学。

完善市、县、乡、村四级保健网络机制,为流动儿童提供均等、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健全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服务机制,确保流动儿童100%免费接受国家一类疫苗接种;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力度,保障流动儿童健康权利。卫健部门对流动儿童在新学年开展1次卫生防疫知识讲座,为流动儿童开展免费体检、接种疫苗。制定政策规范民办学校学生体检工作,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膳食督导检查,促进流动儿童健康水平大幅提升。

健全家庭教育机制,提高流动儿童家长的家教水平。建立各类家长学校,组建以专家学者、教师、社会工作者、“五老”人员为主的家庭教育讲师团,长期从事家庭教育宣传普及活动。充分整合市内外教育、心理、法律等专家、学者资源,为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提供菜单式服务。加大公共文化服务投入力度,提升流动儿童及家长文化素质。打造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充分发挥市、区(市、县)、乡(镇)、村(居)四级文化服务网络作用,提升流动家庭文体素养。

探索托管机制,做到管理全天候。以流动儿童为重点,探索集中托管模式,做好日常生活、思想教育、心理教育等工作。

第三节 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进一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构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监护和援助网络,完善“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家庭参与”的关爱服务体系,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着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推动因外出务工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确定委托照护人并签订书面照护协议,到2025年书面照护协议签订率达到100%。实施“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现留守儿童事实无人监护、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突出问题动态清零。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落实区(市、县)、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区(市、县)、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留守儿童。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街道)报告;为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街道)建立翔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县(区)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发挥民政部门牵头作用,会同教育部门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加强对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的教职工开展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做好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保障。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实施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项目。市民政局和各区(市、县)政府筹集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用于儿童关爱服务的使用比例。

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密切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公安、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部门结合自身优势,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法治保障等关爱服务,推进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节 加强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8周岁儿童,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儿童医疗救助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9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发挥民政部门的牵头作用,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提供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民政部门协助执行机关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构建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工作网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儿工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与教育、卫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与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一起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鼓励群团组织发挥作用。鼓励群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鼓励这些群团组织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鼓励残联组织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民政部门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借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第五节 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服务

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省级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给予适当补助。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强化医疗康复保障。有效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实现有效衔接,形成综合保障,分类施保,梯次减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费用负担。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疗康复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参照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根据家庭贫困情况,为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必要的救助帮扶。对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就读特殊教育、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控辍保学工作,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强化监护照料保障。通过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妥善解决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照料问题。严格规范家庭寄养程序,提升家庭寄养规范化水平。对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收留抚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抚养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依法积极支持。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人员,执行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监护照料,并协助安排落实。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和能力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加大流浪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保护力度,教育、督促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教保障机制,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保障水平。完善机构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康复和特教服务等机构的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完善跟踪走访机制,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完善群团关爱机制,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积极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学习辅导、精神关爱等服务。完善购买服务机制,引入社会组织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第六节 完善病残儿童的普惠型救助体系

推进病残儿童服务信息化建设。各区(市、县)、乡镇(街道)要建立详实完备的病残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病残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强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和残联组织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发展病残儿童保障事业。做好残疾儿童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工作,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对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由康复机构按规定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并给予医疗康复训练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县(区)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标准执行,护理补贴、康复训练补贴可以重复享受。

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执行,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加大残疾儿童教育资助。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9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建立健全残疾儿童教育评估制度,轻度残疾儿童实行随班就读,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实行到特殊教育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重度且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儿童实行送教上门。全面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第七节 提升儿童健康服务

建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和能力提升,规范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儿童计划免疫、儿童营养包发放、0-6岁儿童视力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基层儿科医生培训,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满足辖区儿童基层医疗服务的需求。

强化妇幼保健网络建设。重点推动县级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和等级创建,确保每个区(市、县)均有1所达到二级以上水平的妇幼保健机构,不断加强辖区儿童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项目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提升质量;不断加强儿科和儿童亚专科建设,为辖区儿童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危急重症诊治能力。

加强儿童医疗和救治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儿科及儿童亚专科建设,不断提升儿童常见病、多发症及疑难重症的诊治能力;按照省级要求完成每个区(市、县)建成至少1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1家儿童重症监护病房(PICU)建设的目标要求,全面提升新生儿、儿童重症救治能力。

第八节 保障儿童教育均衡

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托儿所机构和以社区为依托的多样化的儿童早教发展指导场所,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完善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机制,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多元并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成果,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制定贵阳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综合质量评估体系,探索与新高考相适应的区域内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率先在全省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和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

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一城两带多优质”的现代职业教育格局,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建立学段衔接、特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加强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依法保障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丰富素质教育内涵,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育人机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教育全过程。推进“大数据+”智慧教育,着力打造“贵阳市大数据+教育”云项目,大力推动基于大数据的智慧校园建设。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教育在低收入困难家庭代际传承中的阻断作用,建立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和残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

第九节 营造有利的文化环境

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在全市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网吧、书摊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督查力度,积极开展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活动,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作品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

把“家庭、家教、家风”纳入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实施“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广泛宣传文明进步的家庭观、幸福观。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坚决打击和治理网络不良信息,净化互联网环境。发挥贵阳市少儿图书馆的引领作用,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加强校园安保队伍建设。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教育、公安、综治、工商、文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学校治安防范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的群防群治优势,有效保障校园及校园周边安全。

第五章 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不仅需要社会的关怀,更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要坚决同儿童失学辍学、校园霸凌、被拐卖、组织乞讨及遭受性侵害、虐待等侵犯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作斗争,用法律法规为儿童筑起一道权益保护的坚固屏障。

第一节 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配套制度,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增强保护儿童相关地方性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各区(市、县)政府及市县两级职能部门要做好检查、督促、协调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一体化的儿童权益保护网络,提高保护儿童权益的社会综合能力。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

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政策,并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给予儿童妥善安置。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加强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教育。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成长。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加强学校管理,完善全市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教育体系,为儿童提供安全保护。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健全完善以各级司法部门、基层政府、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相结合的儿童法律援助网络,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保障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专门化。多形式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建立诉讼绿色通道,为受害儿童提供救助和保护。

进一步落实安置和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寄养家庭、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帮助孤弃儿童、留守困境儿童更好融入社会。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父母双方因死亡、失踪、弃养、服刑、重残或重病等情形而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进行发放。建立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库,落实生活保障,健全关爱保护服务机制,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

第二节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

在全社会开展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开设法律知识课程,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对儿童监护人、教育工作者、儿童社会工作者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在全市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继续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性别平等宣传,健全完善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形成有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良好环境。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原则,宣传中国儿童发展纲要、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贵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以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法律法规、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相关部门、机构的培训课程体系,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节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完善儿童法律保护和司法救助机制。认真落实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等九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加大快速查找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工作力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健全完善以各级司法部门、基层政府、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相结合的儿童法律援助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向受害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儿童做到应援尽援。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完善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的作用,探索建立儿童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反应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将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保护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托城乡社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活动场所。建立儿童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将救助保护机构扩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儿童权益保护服务,最大限度改善困境儿童生存状况。建立流浪未成年人“一人一档”的档案工作,指导各区(市、县)和救助站加强街面巡查,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及时采取救助保护措施,会同公安、城管、教育、社区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团体,形成未成年人“网格化”救助保护机制。

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各执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依法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措施。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专门化。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建立社会延伸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社区矫正等制度,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六章 加强儿童服务工作队伍建设

儿童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涉及多部门、各层面、宽领域,要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社区、社会力量、家长和儿童多元参与、协同配合的社区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体系。

第一节 壮大儿童事务工作者队伍

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工作能力建设,指导并监督各地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服务网络,推进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健全发改、财政、公安、教育、卫健、人社、司法、住建、民宗、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儿童福利工作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社会力量作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要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帮助儿童排忧解难,协助党和政府多做稳人心、暖人心、得人心、聚人心的工作,促进群团组织整合资源、协同发力,凝聚共同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充实儿童工作力量,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儿童比例达到1:1。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深入乡镇(街道)和农村,充实基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量,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提高儿童福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重点,加大对贫困地区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到培训资金重点倾斜、培训对象重点考虑、培训层级适当下延。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等专业岗位,畅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儿童工作的渠道,利用周末及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加强儿童福利基层工作队伍建设,每个村(居)委会设立1名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儿童主任”;每个乡镇(街道)设立1名儿童督导员,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实现各乡镇(街道),村(居)专职“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全覆盖。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跟踪机制,定期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高儿童福利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探索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津补贴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对作出特殊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切实保障城乡社区儿童福利基层工作人员的各项待遇,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解决其基本报酬问题。

第二节 加强儿童工作能力培训

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开展岗前培训,对完成儿童福利相关专业培训课程的儿童工作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同步纳入市民政局岗位培训计划,颁发岗位培训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开展定期轮训,坚持每年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至少轮训一次,强化队伍日常管理,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和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等基本内容,着力帮助社会工作者更新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能,增强培训实效。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师、孤残儿童护理员、社工等专业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次,其他工作人员每2年不少于1次。开展能力提升行动,推动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建立长效学习制度,积极围绕党和国家针对儿童保护与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邀请在儿童发展方面的专家学者,有建树的法律专家和社会学家讲课,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针对儿童需求提供课后和节假日学习教育、游戏和娱乐、社区融入、家长培训、心理咨询、公益咨询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提升和满足儿童工作的新趋势、新要求。同时,积极开展儿童福利体系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对儿童福利中的热点、难点进行攻坚,在为儿童解难事办实事上下功夫,为全市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节 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作用

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推广应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儿童关爱保护的经验模式,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优势,促进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关爱保护服务水平,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要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食宿保障、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儿童发展项目,加大政府购买心理服务类社会服务的力度,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等承担,并和社会公益项目有机结合,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儿童健康、教育、福利、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以事定费,规范透明。

通过实施“社工黔行”、社工站建设等项目,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贫困地区、深入贫困服务对象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到2025年,每个区(市、县)至少培育和孵化1家儿童保护服务类社会组织,与每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儿童保护服务类社会组织不少于1家。

第七章 积极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信息化建设

第一节 加强信息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以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为核心字段的儿童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的数据库,实现各任务单位之间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儿童发展状况和法规政策实施效果的智能监测评估。建设集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成效宣传、儿童主要发展领域信息查询和利用、政策推介、网上办公、业务网上办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儿童的综合资源平台。

第二节 精准儿童信息台账

深入落实开展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的相关要求,全面深入摸清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孤儿大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的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等基本信息,精准掌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服务提供及儿童之家配置等情况,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工作。

各区(市、县)民政局,乡镇(街道)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建立完善被拐儿童、流浪乞讨儿童信息台账,整合数据资源,共享数据信息,助力被拐儿童、流浪乞讨儿童回家。推动各级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组织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涉及儿童的流浪救助、学籍管理、打拐解救、报案记录、司法判决、出生缺陷、大病医疗、流动人口、残疾状况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节 实施信息动态管理

建立数据比对机制,按月核实更新管理系统信息和数据,进一步摸清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家庭组成、生活照料等基本信息,精准掌握各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服务提供等情况,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工作信息数据库,解决现有信息系统中存在的数据不匹配、信息不全、档案不完善等问题,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靠,为细化完善关爱服务政策措施、补足关爱服务体系短板、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和系统支撑。

第八章  强化实施保障

第一节 组织保障

加强党对儿童福利事业的领导。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要将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各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自觉践行“儿童优先”原则,将落实规划目标纳入制定、执行有关政策中,加强对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及司法保护。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坚持下级妇儿工委年度上报工作制度,坚持年度召开政府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委会议、联络员会议制度。各地要把儿童福利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人、财、物配置,将各项福利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到每个儿童。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乡镇(街道)要畅通与县级政府及其民政、公安、教育、人社、卫健、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第二节 政策保障

加大公共投入,促进托幼事业和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的财政投入,以发展儿童福利相关公共服务为主线,同时辅以有限的儿童津贴或家庭津贴,让儿童群体能充分享受到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要进一步发展托幼事业,健全完善托幼公共服务体系。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服务,以实现幼有所育。要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儿科服务资源供给,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专科建设,优化儿童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确保儿童群体的健康成长。

第三节 宣传保障

各地要积极宣传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以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宣传,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宣传、教育、公安、文化等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等宣传媒体,采取法律讲座、家长会议、相关课堂教学等形式,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教育、关心、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要总结全市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正面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建立健全涉及儿童的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迅速正面引导,及时将相关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节 规划实施保障

大力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做好儿童福利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各项儿童福利保障资金和工作保障经费按时足额到位。教育部门要做好教育保障以及在校(园)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指导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人社部门要加强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住建部门要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及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卫健部门要加大免费孕检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儿童重残、重病、罕见病发生率;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四类特殊儿童的医疗费用。司法部门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其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着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培育和扶持儿童关爱服务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引导专业性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更多专业化、个性化的关爱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对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链接:《贵阳贵安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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