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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1-09-06 10:14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法规负责。

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最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 主管室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室,或要求主管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主管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主管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 主管室将修改后的方案交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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