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1-10-25 13:38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按照中共贵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 积极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了更好地推进民法典的实施,确保民法典各项要求在市人防行政执法领域落到实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人防执法权责界限
根据2021年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我办现在共有行政许可事项5项,行政处罚事项4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7项,共计16项行政权力,主要分类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类行政权力。
二、主要涉及民法典的条文
Ⅰ.总 则
我办不涉及
Ⅱ.物权编
一、新增内容
(六)新增了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规定。
1.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工作提示:根据《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第六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由使用人负责,下列主体为使用人:(一)政府各部门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为使用人;(二)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下列主体作为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使用人;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使用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三)其他人防工程享有收益权的为使用人”第九条:“维修保养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对涉及人防工程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维护,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相应维护管理标准。
Ⅲ合同编
我办不涉及
Ⅳ.人格权编
一、新增内容
(二)新增了姓名、名称的决定、变更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民事主体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名称,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工作提示: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根据《2021年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一项,我办依法为使用单位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登记。
如果在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姓名并经有关单位审核认可,应当依法提供合法证明材料向市人防办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上变更相应名称、姓名。
(七)规定了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1.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2.工作建议:对于依法履职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市人防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明确的概念
(三)明确了“肖像”和“肖像权”的概念。
1.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工作提示:市人防办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确需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肖像的,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一千零二十二条的规定,控制在必要合理范围之内。
(五)明确了“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1.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2.工作提示:市人防办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人防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和界限,在进行执法活动、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工作时,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隐私权。
(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
1.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工作提示:市人防办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可能同时包含大量个人信息,甚至是私密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的处理,应当遵照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