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08-30 16:56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时限:职工受伤害或确诊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三)办理窗口: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四)经办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66号,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5楼1505室(88129043)
(五)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09:00-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用人单位,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二)证据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人社部门根据案情调查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