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事业及重点民生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共同生活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9 11:10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类防控操作指南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共同生活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共同生活工作人员)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定义

共同生活工作人员是指在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前2天内,与其共同生活工作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和密切接触者居住在同一套房屋的亲属。

(二)和密切接触者同一间办公室,在半径2米以内,且连续接触时间大于2天的同事。

二、判断

共同生活工作人员由县级疾控中心在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确认。

三、管理

(一)县级疾控中心在对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对其共同生活工作人员进行判定,并填写密切接触者共同生活工作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的A-K项,报送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相关信息转发共同生活工作人员现住址所在乡镇(社区)政府。当地政府根据相关人员名单开展排查,实行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指定专人包保规范管理。

(二)共同生活工作人员现住址所在乡镇(社区)政府指定的包保人员,要连续14天对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共同生活工作人员每日测量2次体温,询问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共同生活工作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L-AR项,并上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其统计、汇总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共同生活工作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的,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五、共同生活工作人员在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无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且隔离期满14天,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务人员评估其健康状况,评估后告知管理单位是否解除隔离,如同意解除隔离,管理单位出具《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后可解除医学隔离观察。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共同生活工作人员同步解除隔离。已解除隔离的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共同生活工作人员不需隔离。

六、信息报送。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汇总前一天本地相关人员信息后,于每天早上10点前送报省卫生健康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  张列强  兰子尧  刘  磊

电  话:18345996606,13984806596,15985152216

    邮  箱:gzswsjkwjkc@163.com。

    附件:

市(州)县(区)新冠肺炎病例XX密切接触者共同生活工作人员统计表.pdf

2020年2月19日

分享到:

上一篇:贵阳市狂犬疫苗接种门诊一览表
下一篇: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机关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要点》的通知
 
您好,我是筑筑。欢迎您访问贵阳市人民政府网,需要帮助可随时点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