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筑府办发〔2019〕1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时间: | 2019-08-16 | 发布时间: | 2019-08-20 17:07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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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
政府特邀督查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聘任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文件有关精神,按照《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推动决策落实的实施意见》(筑党办发〔2019〕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力量+督查”机制,扩大督查考核的社会参与度,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新时代督查考核工作水平,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以下简称市政府特邀督查员)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在市政府督查部门统筹指导下,协助开展督办督查、绩效考核相关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主要从全市“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中在职或退休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专业人员和热心督查工作的市民群众中产生。
第二章 选聘及任期
第四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选聘原则
(一)选聘单位在职或退休人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二)选聘市民群众,应当遵循个人自荐和择优甄选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求真务实,敢于负责、乐于奉献;
(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熟悉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联系沟通和调查分析能力;
(四)年龄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选聘程序:
(一)市政府督查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推荐或者邀请;通过新闻媒体向市民群众发布选聘公告,从自荐人员中进行遴选;
(二)市政府督查部门组织对被推荐对象、被邀请人员和自荐市民群众进行考察;
(三)市政府督查部门提出拟聘任人选,并建立市政府特邀督查员信息库;
(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聘任人员颁发聘任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聘任期2年。
第三章 特邀督查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政府督查部门委派,参与督查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全市目标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参与市政府督查部门组织的专题督查调研,向市政府督查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四)及时了解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广泛搜集社情民意,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向市政府督查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五)支持和配合市政府督查部门完成督办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特邀督查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的权利
(一)知情权。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或者列席市政府督查部门和被督查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了解所反映、转递的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督查权。按照市政府督查部门工作安排,对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结合督查工作,开展相关调查研究。
(三)建议权。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市政府督查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向被督查单位提出督查建议;对市政府督查部门的相关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四)评议权。受市政府督查部门委托,对市相关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进行核验评估;对参与评价的目标责任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第三方评价的组成部分,纳入被评价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的义务
(一)按照市政府督查部门的要求参加督查活动和目标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二)积极参加市政府督查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相关政策和业务,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遵守督办督查工作制度,按照规定和授权范围开展督查和目标绩效评估相关工作。
(四)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五)积极履职,每年向市政府督查部门至少提交1份书面工作建议或调研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第十一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活动,严格按照市政府督查部门相关工作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受市政府督查部门委派,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接受任务。市政府特邀督查员接受市政府督查部门的指派和安排,领取工作任务。
(二)拟定方案。市政府特邀督查员与相关单位沟通情况,拟定督查工作方案,报市政府督查部门审批。
(三)开展督查。市政府特邀督查员根据经批准的督查工作方案,以市政府督查部门名义组织实施。
(四)请示报告。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在督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市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工作建议报市政府督查部门;起草督查建议书,经市政府督查部门批准后向被督查单位提出。
(五)反馈结果。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完成督查任务或完成阶段性督查任务后,向市政府督查部门书面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依据市政府督查部门的委托和授权,针对督查事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书面督查、会议督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个别访谈等方式,向被督查对象、有关单位、市民群众了解情况,掌握督查事项情况。
以上督查工作方法,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可单独或综合使用。提倡更多采取暗访暗查方式。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精神;
(二)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督查活动;
(六)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督查信息;
(七)不得违反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七章 解聘和续聘
第十五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聘任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请辞、替换,聘任期满自然解聘。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请辞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村委员)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政府督查部门。经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办理解聘手续,收回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督查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聘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聘任期工作表现突出的市政府特邀督查员,聘任期满后可续聘。
第十九条 对在聘任期内认真履职、工作表现突出的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由市政府督查部门提请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
第八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条 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市政府特邀督查员日常管理、联络服务工作,并按规定为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经费列入市政府督查部门年度预算。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参加市政府督查部门相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支付和报销。
第二十二条 在职市政府特邀督查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所在单位要全力支持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被督查单位要自觉接受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的监督检查,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并认真处理和及时反馈市政府特邀督查员按照规定提出的督查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阻挠和妨碍市政府特邀督查员正常履职的,由市政府督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特邀督查工作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0日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图片图解:《对标看看谁是特邀督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