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发〔2025〕1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25-12-24 | 发布时间: | 2025-12-31 16:35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制定
“小快灵”政府规章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25〕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制定“小快灵”政府规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制定“小快灵”政府规章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政府立法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政府立法快速响应能力,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小快灵”立法模式,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条文精炼、内容精准、快速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编制政府立法计划时,属于以下事项范畴,且符合调整事项单一、法律关系简明要求的“小快灵”规章立法项目,可以优先列入立法计划:
(一)贯彻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的紧急事项;
(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事项;
(三)地方治理和行政管理实践中的急需事项。
第四条 需要临时增加的“小快灵”规章立法项目,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补列入政府立法计划,不受立法计划项目和数量安排的限制。
临时增加的“小快灵”规章立法项目,提出建议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立项评估报告和规章草案建议稿,立项评估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立项必要性、重要制度合法性和合理性论证结论。
第五条 “小快灵”规章草案一般由项目提出部门组织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小快灵”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牵头部门与其他配合部门共同起草。
第六条 “小快灵”规章在体例上不分章节,一般不超过二十条,每条不超过三款。
第七条 “小快灵”规章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二)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一般不作指引性、衔接性规定。
第八条 起草“小快灵”规章草案时,应当按照科学立法的制度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论证、听证、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 “小快灵”规章起草、审查过程中应当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要求,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利用数字化手段广泛征求意见,针对关键条款开展精准调研,凝聚社会共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小快灵”规章草案送审稿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审查、论证、修改和报送市人民政府等每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优先将“小快灵”规章列为立法后评估项目,对与上位法不一致、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及时进行修改、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