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筑府办函〔2024〕5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时间: | 2024-07-12 | 发布时间: | 2024-07-18 17:02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综合行政
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4〕5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24〕24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24〕4号)文件精神,为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完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率,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制定本机制。
一、健全工作统筹机制
1.强化统筹协调。建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为牵头单位的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的执法协作、信息共享,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研究其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事宜。区级可参照市级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抓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强化责任落实。市、区划转队伍行政处罚职能回归原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支队承担队伍在权限范围内因执法过错引发的相关责任,委托单位承担委托执法事项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原主管部门和属地负责投诉举报办理。
3.强化力量配置。市支队直属二大队派出到市应急局,直属三大队派出到市农业农村局,直属四大队派出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属五大队派出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六大队派出到市水务局,分别开展相应领域行政处罚工作;市支队云岩区大队、南明区大队、花溪区大队、乌当区大队、白云区大队、观山湖区大队分别派驻到相应辖区开展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工作;市支队高新开发区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贵阳综保区大队、航空港经济区大队派出到相应开发区开展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工作。市支队执法力量大部分下沉派出(驻)大队,派出(驻)大队按需设岗,各区派驻大队执法力量大部分下沉乡(镇、街道)。
二、健全行政执法机制
4.推进分级执法。梳理各行业领域市、区权责清单,进一步厘清市、区两级职责边界。根据权责清单和委托事项,市支队各直属大队分别负责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劳动监察、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政监管等领域市级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市支队派驻各区大队主要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区级行政处罚事项和上级指定案件办理,派驻中队(人员)主要负责市容秩序管控、拆违控违等与群众生活生产关系密切且频率高、易处置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上级指定案件办理;市支队派出各开发区大队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事项。
5.推进规范执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统一规范执法用语、执法行为、执法流程;负责建立联合法制审核制度,通过繁简案件分流、专业业务分类等方式,分别明确各类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机构或人员。委托单位根据各行业领域执法规范要求,制定行业执法文书规范、行业自由裁量基准、行业案卷制作标准,负责开展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公示处罚情况、管理案件卷宗等。
6.推进数智执法。依托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打通数据交互通道,实现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与行业管理系统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加快建设数智执法系统,搭建以行政处罚、队伍管理、行业督查、业务学习、便民服务为主要功能的执法系统,实现执法办案流程化、办案过程智能化、文书管理电子化、队伍管理可溯化、人员考核数据化、学习交流线上化。
7.推进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开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体检”“联合会诊”,推进跨行业、跨领域集中检查、指导整改、跟踪问效,避免重复、多头执法。针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等复杂疑难案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协助,现场参与对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检查勘验。完善联合执法制度,针对重大企业项目、重点行业领域,由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牵头,整合区级执法队伍和乡(镇、街道)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扩展至与综合行政执法以外的生态、交通等专业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强化司法衔接制度,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联动,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案件线索双向流转和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快速处置,降低执法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三、健全队伍管理机制
8.加强队伍党建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统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建和党风廉政工作,市支队党委负责抓好落实。按照双向管理、共同教育原则,原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党员日常管理、发展党员、教育培训、述职评议等工作,加强对派出(驻)人员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廉洁纪律等党规党纪方面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和监督提醒。市支队负责派出(驻)大队人员的监督执纪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9.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市级划转队伍接受原主管部门和市支队双重领导,区级划转队伍接受属地管理部门和市支队双重领导,市支队派驻各区大队派驻中队(人员)接受属地乡(镇、街道)和大队双重领导,日常管理、工作安排、指挥调度、执法监督以原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部门为主。市、区划转队伍科级领导干部任免原则上由市级原主管部门党委或区委提出人选,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档次)由市级原主管部门党委或区委提出意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充分采纳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派驻中队(人员)负责人调整原则上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提出人选,市支队党委充分采纳后办理。探索在市支队各部门间,市支队与各市、区单位间实行跨条块跨领域双向交流,经有关部门同意,采取“一进一出”方式,促进横向纵向各方面人才流动。
10.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编撰执法培训教材、建立培训师资库、制定培训计划。市支队负责按计划分级开展科级领导干部、执法业务骨干、基层一线队员培训,分类开展政策理论、法律法规、执法实操、应急处突、舆情应对培训,对新进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对能力不足、业务素质低的人员开展待岗培训。市级原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传达学习本行业本部门最新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保障划转队伍专业领域的业务技能培训,并配合做好执法队伍普适性教育培训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安排,按计划组织开展区大队教育培训,并负责培训场地和培训经费等保障工作。
四、健全运转保障机制
11.落实经费保障。2024年6月起,转隶由市级管理的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由市级承担,2024年的项目经费暂按原渠道列支,人员及项目经费纳入年终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事项。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转隶人员职业年金虚账记实部分由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并与人事关系一同办理补齐事宜。市支队各区(开发区)人员奖励性绩效及其它奖金统一执行市级标准,高于市级标准部分,由对应区级财政予以补足。其它划转相关事宜,由市级主管部门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协商一致后执行。
12.落实办公保障。市直机关事务局保障市支队机关办公用房和市级划转队伍办公用房,协调区政府保障区级划转队伍办公用房及派驻中队办公用房。划转队伍固定资产属原主管部门的继续由原主管部门管理并予以保障,属划转队伍自有的划入市支队并继续由划转队伍使用管理。市级划转队伍原有执法车辆划入市支队,不足部分由原主管部门予以保障,区级划转队伍执法用车由原主管部门予以保障。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现有办公用房和车辆维持现状不变。
13.落实装备保障。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由市直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我市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各区(开发区)大队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配备文件做好保障,市级划转队伍按照原有行业标准和原有模式保障。市支队执法人员统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市级划转队伍按原主管部门相关标准执行,执法制式服装经费统一纳入市、区两级专项经费预算,其它单位人员不得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协勤人员应与执法人员服装有明显区别。
14.落实协勤保障。划转队伍协勤人员应严格控制总量,不得随意增加,由原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交由相应执法大队使用并负责日常管理,所需经费按原标准原渠道保障。协勤人员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增加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协勤人员招录标准、着装标准、标志标识、培训标准、考核标准,统一纳入执法系统管理。
附件: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落地见效,特建立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的执法协作、信息共享。
(二)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
(三)研究其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事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以及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组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司法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第二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代章。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牵头单位组织召开。
(二)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牵头部门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四)实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情况反馈与信息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会议牵头单位,并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