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25〕6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25-12-30 | 发布时间: | 2026-01-21 16:05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购买
城市常规公交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5〕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购买市公交集团公共交通服务市区两级资金分摊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81号)同步废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
管理办法
为适应城市常规公交发展新形势,在保障城市常规公交基本服务供给的同时满足市民多元化出行需求,充分调动公交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积极性,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财政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目标,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3〕25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20〕3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目的
建立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完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将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保障市民公交基本出行需求。
(二)持续性原则。坚持公交基本服务标准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公交运营服务与财政扶持可持续,激发公交企业主体市场活力,促进公交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合理性原则。合理界定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范围,注重结合实际、分类施策和精细化管理,旨在有效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奖惩性原则。健全服务质量提升与运营成本约束等奖惩并重的激励机制,并纳入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合同,促进公交企业不断提高公交运营服务质量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开展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的活动,以及政府指令性任务。对因执行公益性票价、乘车优惠、经营冷僻线路、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政策性运营亏损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二)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公交企业完成政府要求提供的保障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执行抢险救灾、为新产业发展进行的示范运行活动以及相关部门要求展示和播放的公益性广告等服务。
(三)公交企业运营的市场化公交线路不纳入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范围。
第四条 实施主体与实施对象
(一)市交委作为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的实施主体,负责牵头编制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对城市常规公交线路按照政府保障类线路和政府激励类线路分类管理。
(二)实施对象是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要求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的公交企业。公交企业对政府保障类线路和政府激励类线路进行分类建账管理,分别统计运营趟次、运营时长、人员和车辆配置等运营组织数据和直接运营成本、票款收入等数据。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各区(市、县、开发区)级财政共同负担。
(二)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列支,各区(市、县、开发区)应承担资金由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部门按年度与市级财政进行结算。
第二章资金预算方法
第六条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预算额度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预算额度=运营成本预算额度-票款收入预算额度+政府指令性任务预算额度
式中:
1.运营成本预算额度是指按照《贵阳市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和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进行测算的运营成本。
2.票款收入预算额度是指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进行测算的客运票款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城市常规公交客运票款收入。
3.政府指令性任务预算额度根据公交企业预计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公交服务所需的实际运营成本进行预算。
第三章 资金核定方法
第七条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根据运营补助、实发专项补助、多元化经营利润、降本增效奖惩、运营服务质量绩效、政府指令性任务进行综合核定。
第八条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额度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额度=运营补助额度-实发专项补助额度-多元化经营利润额度×30%+降本增效奖惩额度+运营服务质量绩效额度+政府指令性任务额度
第九条 运营补助额度
运营补助额度=政府保障类线路补助额度+政府激励类线路补助额度+其他额度
(一)政府保障类线路补助额度
政府保障类线路补助额度=政府保障类线路运营载客里程×政府保障类线路补助标准
式中:
1.政府保障类线路运营载客里程是指公交企业执行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要求的规制年度政府保障类线路运营服务标准所产生的运营载客里程,各条线路运营载客里程按月据实核定。政府保障类线路运营载客里程=∑(规制年度每条政府保障类线路配置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公交线路长度)。
2.政府保障类线路补助标准=(上年度政府保障类线路直接运营成本-上年度政府保障类线路票款收入)/上年度政府保障类线路运营载客里程。政府保障类线路直接运营成本与票款收入按照《贵阳市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核定。
(二)政府激励类线路补助额度
政府激励类线路补助额度=政府激励类线路运营载客里程×政府激励类线路补助标准×调节系数
式中:
1.政府激励类线路运营载客里程是指公交企业执行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要求的规制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运营服务标准所产生的运营载客里程,各条线路运营载客里程按月据实核定。政府激励类线路运营载客里程=∑(规制年度每条政府激励类线路配置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公交线路长度)。
2.政府激励类线路补助标准=(上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直接运营成本-上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票款收入)/政府激励类线路运营载客里程。政府激励类线路直接运营成本与票款收入按照《贵阳市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核定。
3.调节系数=规制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量/上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量。
4.规制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补助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补助额度的105%。
(三)其他额度
其他额度是指按照《贵阳市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核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以及需要经市、区(市、县、开发区)政府有关部门一事一议确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 实发专项补助额度
实发专项补助额度包括中央、省、市、区(市、县、开发区)财政实际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含国家新能源补贴等)。
实发专项补助额度=∑(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多元化经营利润额度
多元化经营利润额度是指公交企业依靠提供公交基本服务所需资产(车辆、场站等)开展多元化经营业务所取得收益,包括市场化公交线路、广告、物业出租、车辆维修、出租车运营服务、加气(充电)服务和对外投资等业务所产生的利润。为鼓励公交企业依托主营业务发展多元化经营业务,政府、企业按
3∶7比例分享多元化经营业务利润,30%用于反哺城市常规公交政策性运营亏损,企业留存70%。若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业务亏损,则在核定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额度时多元化经营利润额度为零。
第十二条 降本增效奖惩额度
降本增效奖惩额度=降本奖励额度+客运效率奖惩额度
(一)降本奖励额度
降本奖励是指按照《贵阳市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核定的规制年度运营成本低于上年度运营成本时,按两者节省差额部分的5%奖励给公交企业;反之不奖励。
降本奖励额度=(上年度运营成本-规制年度运营成本)×5%
(二)客运效率奖惩额度
客运效率奖惩是指使用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强度对规制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效率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成绩。
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强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量/政府激励类线路运营载客里程
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若规制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强度大于上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强度的0%—5%(含5%),则奖励公交企业100万元;
若规制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强度大于上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强度的5%—10%(含10%),则奖励公交企业300万元;
若规制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强度大于上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强度的10%以上,则奖励公交企业500万元;
若规制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强度小于等于上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强度,则在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中扣减300万元。
第十三条 运营服务质量绩效额度
运营服务质量绩效额度是指与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成绩挂钩的绩效资金。按照《贵阳市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成绩。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采用“双向激励”方式,考核成绩处于不同等级时,给予公交企业奖励或扣减一定量的资金,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考核成绩为优秀,运营服务质量绩效额度=300万元;
考核成绩为良好,运营服务质量绩效额度=200万元;
考核成绩为合格,运营服务质量绩效额度=0万元;
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运营服务质量绩效额度=-1000万元。
考核年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奖励绩效资金减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不予发放奖励绩效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指令性任务额度
政府指令性任务额度根据公交企业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书面证明文件以及公交企业提交的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实际产生的成本等相关材料据实核定。
政府指令性任务额度=∑(完成各类政府指令性任务实际产生成本)
第四章市、区两级财政分摊方法
第十五条 跨区的城市常规公交线路,由市级财政和区(市、县、开发区)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完全在各辖区内的城市常规公交线路,由区(市、县、开发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常规公交线路途经各辖区的比例,核定市级财政、区(市、县、开发区)级财政需承担的资金额度。
(一)市级财政承担资金额度
市级财政承担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额度=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额度×[(跨区线路运营载客里程/全部线路运营载客里程)×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二)区(市、县、开发区)级财政承担资金额度
区(市、县、开发区)级财政承担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额度=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额度×[(跨区线路运营载客里程/全部线路运营载客里程)×区(市、县、开发区)级财政承担比例]+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额度×(区内线路运营载客里程/全部线路运营载客里程)
第五章 城市常规公交线路运营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城市常规公交线路分类标准
(一)政府保障类线路是指满足公交基本覆盖要求,客流量零散,客运票款收入不能覆盖基本直接运营成本的城市常规公交线路。基本直接运营成本包括能源消耗费、维修费、轮胎消耗费等。该类线路条数原则上不超过规制年度城市常规公交线路条数的30%,由公交企业严格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运营。
(二)政府激励类线路是指途经客流通道、走廊及客流密集区域,客流量具备一定规模,客运票款收入能覆盖基本直接运营成本的城市常规公交线路。基本直接运营成本包括能源消耗费、维修费、轮胎消耗费等。该类线路由公交企业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运营,同时可结合客流情况按程序调整,以增加客运量。
第十八条 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
(一)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应明确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的标准和规模,公交企业应履行完成。
(二)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日运营实施方案和节假日运营实施方案。两套方案应分别明确:政府保障类线路各条线路运营的配车数、车型(车牌)、线路里程、首末站与中途站点、计划运行趟次、首末班时间、票价等;政府激励类线路各条线路运营的配车数、车型(车牌)、线路里程、首末站与中途站点、计划运行趟次、高峰时段发车间隔、最大发车间隔、首末班时间、票价等。
(三)政府保障类线路公交车辆运营时长、运营载客里程等严格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核定。政府激励类线路公交车辆运营时长、运营载客里程等按照不超过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要求的105%据实核定。
第十九条 城市常规公交线路车辆管理
(一)公交企业应按线路对每辆公交车运营组织、直接运营成本、票款收入等实行单车统计建账。
(二)政府保障类线路和政府激励类线路间公交车辆调配或同类线路公交车辆调配,应在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中明确,否则产生的相关运营载客里程及客运量等不予考虑。
第二十条 因不可预见因素,在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新增、调整的公交线路,公交企业应制定公交线路运营实施方案,经公交企业和市交委协商达成一致后纳入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
第六章 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采用“按月预拨、次年清算”方式拨付至公交企业,具体流程按照预算编制、按月预拨、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核定应发资金、结算实发资金五个步骤操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预算编制
(一)规制年度上一年9月底前,市交委以公交企业编制的年度公交运营计划为基础,结合本办法及《贵阳市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统筹考虑本市公交基本服务需求以及市、区两级财政承受能力,编制规制年度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以及规制年度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预算。
(二)规制年度当年,经市、区两级人大审查批准规制年度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预算后20日内,市交委与公交企业签订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按月预拨
经市、区两级人大批准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预算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按月平均向市交委预拨规制年度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市交委收到后拨付给公交企业。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
规制年度次年4月底前,市交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贵阳市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第三方测评机构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核定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成绩,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核定与清算
(一)规制年度次年7月底前,市交委根据第三章资金核定方法核定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额度,并结合已预拨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进行年度清算。若已预拨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高于核定资金额度,则超拨部分从下一年度预拨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中扣减。若已预拨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低于核定资金额度,则在清算完毕后六个月内据实补拨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剩余资金。
(二)由市财政局将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应承担的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预拨与清算)进行归集并拨付。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交委应当对公交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加强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交委、市财政局建立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公交企业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提质增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交企业自行开通运营的公交线路不纳入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交委负责解释,涉及其他部门法定职责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内容由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区(市、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